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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阵] 为何信访问题长期不能取得突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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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8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何信访问题长期不能取得突破
      据2015年12月2日,在国家信访局召开的推进信访信息录入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家信访局局长舒晓琴介绍,网上受理信访制度,是我国全面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目前,国家信访信息系统已经上线运行,实现了国家信访局与各地信访机构、各级信访机构与各职能部门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舒晓琴称,信访信息是分析信访形势、反映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评价信访工作效能的基础和重要依据。目前,我国信访工作的一个突出“短板”是重个案处理,轻问题研究,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信访信息不全不细,缺乏全景式反映、聚焦式透视,信息孤岛化、碎片化现象突出。为此,各省市应客观、全面、准确录入信访信息,不能因担心如实录入数量过多可能影响考核,该登的不登,该传的不传。
       国家信访局将把信访信息录入情况纳入今年信访工作考核,加大考核权重,同时进行随机抽查。对经抽查核实,确实存在应录未录、选择性录入、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明确严重后果的标准是啥?二未明确如何问责追责?即不造成严重后果,就不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其实,这就是给该承担主次责任的有关领导人和相关人员留下了不作为和乱作为的抗辩空间。
       什么是严重后果,我认为该解决的同一问题,长期或敷衍塞责或相互推卸责任或相互推诿扯皮,不予解决,给当事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灾难:如为同一诉求,长期奔波在反复申诉上访的路上,为此被致倾家荡产,债台高筑,妻离或夫离子散,家破或家败人亡等等,就是严重后果。
       不能非要造成震惊中外的官民群死群伤或者震惊中外的极端恐怖个案等事件后,才是严重后果。近十多年以来,因信访工作不力而造成震惊中外的群体和极端恐怖个案等事件已经不少了。因此,应以书记负主责,县长负次责,信访局负牵头之责,严控信访新增量,锐减信访旧存量。省和党中央两级应多作微服私访的明察暗访工作,凡是弄虚作假等行为,发现一起,必须严处一起。必须彻改各种尖锐矛盾问题日积月累的旧局面。
       建议当否,仅供参考。



                                                                                                                                                       建议人:陆大春
                                                                                                                                                      15390292672
                                                                                                                                                      2016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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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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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7-18 19:47
国际上,中国是强大的,中国领土中国人民能保护。国内中,中国公民是弱小的,私产被侵渴望中国的法律来保护!
我的合法私房被武胜法院掠夺后,武胜法院为了掩盖强占、抢夺的罪行,单方决定支付一定的费用。几年后,在该房屋的产权未发生转移的情况下,作为法官的我依法维权,提起诉讼,武胜法院从中作梗,阻止受诉法院受理。当我向相关部门和媒体以及网络举报时,武胜法院又编造虚假信息来忽悠部门领导和网络主管,支使删除我发表的《举报》帖子。其行为明显糸武胜法院院长心虚,不敢对质,不愿担当,相关部门的官员们也不负责,置若罔闻。
法治中国的公民私产无保障,法官公民的私产同样无保障!
高呼:中国的领土不可侵犯,中国公民的私产同样不可侵犯!

 楼主| 发表于 2016-7-18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6-7-18 19:47
国际上,中国是强大的,中国领土中国人民能保护。国内中,中国公民是弱小的,私产被侵渴望中国的法律来保护 ...

请问您当法官时,办过枉法冤案没有?!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7-18 19:58
投诉
投诉人吴志平,系武胜法院退休法官。电话15928266813。
投诉人两夫妇在1993年和1998年的房改中,按房改政策(夫妇工齡折扣十职务折扣十购房款等)优惠购买了武胜法院的公房一套,1998年1月进行了全产权的转换,并于1998年8月10日进行了产权登记,由武胜县人民政府根据《宪法》颁发了《第2086号房屋产权证》。该产权证证实了投诉人两夫妇有了唯一的全产权私有住房,该私产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可在1999年12月,当我们还在该房中居住,且无其他住房的情况下,武胜法院违反《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规定,同时也违反“武胜府办法(1999)116号文件《关于加快公有住房出售的紧急通知》”精神(2000年1月1日之前,行政、企、事业单位只能出售尚未出售的产权属于本单位的公有住房。意在一套公房不能多次出售),于1999年12月,将早已出售给了我的原公房,编造虚假信息,以“979号公房”的名义(“979号”其实是93年至98年期间我与武胜法院的共有产权证号),欺骗县房改办,又进行书面出售(出售给本院驾驶员卢忠明)。其欺诈行为不仅损害了初始购房人我的合法权利,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政府的公信力!  
我的第2086号住房,93年3月之前,确实是武胜法院的公房,但在93年3月至98年8月10日期间,该住房的产权我已占60﹪,即这期间该房属我与武胜法院的共有产权房(共有产权证号是979号)。从1998年8月10日(产权转换登记)起,该住房就转换成了我的全产权房,武胜法院不再是该住房的产权人和共有产权人了,“979号”共有产权证也自然消失。可武胜法院在违反《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同时,明目张胆地违反房改政策。在《武胜府办法(1999)116号文件》出台后,与该文件精神对作干,对已属于我的私房以公房的名义进行书面出售,一年多后,即2001年3月对我施以压力,强行索要该房。在我与时任院长陈敦国据理力争无效的情况下,迫于工作的压力,我违心地交出了该住房的使用权。嗣后,武胜法院单方决定支付了使用费(值5年左右租金)。因我2000年12月8日贷款将该住房用于抵押物(贷款20000元,期限一年),武胜法院支付该费用我接收并无不当(依法享有收益权)。武胜法院主动支付费用的行为也证实了1999年12月出售给卢忠明的住房并不是“产权属于自己的公有住房”!
好在后来武胜法院未强迫我交出该住房的所有权。我一直持有该住房的产权证,拥有该住房的所有权。5年以后,即2007年,武胜法院不续交租金,也不与我协商还房一事,在我书面要求武胜法院还房无果的情况下,我便依法开始维权:起过诉(想按司法程序要回本属于我的住房,但多次被受诉法院剥夺诉权,拒收我的起诉,不给受理),也多次进京、省上访,还向相关部门递交投诉材料无数,维权近十年,无任何部门出面解决我的合理诉求。求告无门!
为使我的合法权益不再受到侵害,再次请求相关部门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政府的公信力,以人为本,勇于担当,出面纠正武胜法院违法、违政的侵权行为。谢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7-18 21:22
我依法维权,本属并不复杂的"物权归属”问题,一跃成为官、民之间的冲突。本是法律的捍卫者,却站在了捍卫法律的公民(我)的对立面。国之耻、法之悲、民之害!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7-18 21:26
我依法维权,本属并不复杂的"物权归属”问题,一跃成为官、民之间的冲突。本是法律的捍卫者,却站在了捍卫法律的公民(我)的对立面。国之耻、法之悲、民之害!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7-18 21:39
希望官员们真正做到"上网访民情,下网解民忧",言行一致,不要忽悠百姓!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7-18 23:53
没有人权和财产权的社会,算不上文明社会,更不是法制社会,只能算是野蛮社会、强盗盛行的社会、没有安全感的社会!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7-19 11:04
武胜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不懂得尊重别人的财产权,带头掠夺,谈何公正审判?真是国之耻、法之悲!

 楼主| 发表于 2016-7-19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6-7-19 11:04
武胜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不懂得尊重别人的财产权,带头掠夺,谈何公正审判?真是国之耻、法之悲!

   如今是需要党政司法各级各部门努力加油为弱势百姓解决实际具体问题!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7-19 21:02
法院侵犯法官的私产,这是法治的悲哀,也是法治国家的耻辱!

 楼主| 发表于 2016-7-19 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6-7-19 21:02
法院侵犯法官的私产,这是法治的悲哀,也是法治国家的耻辱!

   不知妳投诉武胜县法院一房两售的贩事情,为何一直无人问津呢?!

发表于 2016-8-10 19:5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面前要人人平等,意味着任何掌握了权力的人,都不可以滥用权力。

 楼主| 发表于 2016-8-11 04:16 | 显示全部楼层
和谐平平 发表于 2016-8-10 19:58
法律面前要人人平等,意味着任何掌握了权力的人,都不可以滥用权力。

   如果法律面前真能人人平等丶如果掌握公权的人都不滥用公权,这社会还能有这么多的不公平丶不正义的各种冤假错案和各种特别突出的尖锐矛盾题吗?

   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掌握公权的人都不滥用公权,都只是一个良好的愿望和书面条款规定,正是这些良好的愿望和书面条款规定不可能成为现实,才会有这么多的不公平丶不正义的各种冤假错案和各种特别突出的尖锐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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