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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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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6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1、原告有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在诉讼中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和答辩的权利。

2、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和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3、当事人有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鉴定人、勘验人回避的权利。

4、当事人在诉讼中有进行辩论,以及经审判长许可,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的权利。

5、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权利。

6、当事人有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权利。

7、当事人享有上诉权、申诉权、请求抗诉权。

8、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应当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胜诉的一方当事人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力。

当事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诉讼义务:

1、当事人应当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实施妨害诉讼的行为。

2、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在诉讼期间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3、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未经审判长允许不得随意发言或向对方当事人提问。

4、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另外,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

●刑事诉讼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1、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申请回避权: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审判人员本人或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或者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要求他们回避。

3、辩护权: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监护人、亲友或者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作为辩护人,行使辩护权。上述人员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相互辩论。

4、举证、质证的权力:当事人和他们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对于公诉人(检查员)、辩护人当庭出示的证据,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检查员)、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5、最后陈述权:案件开庭审理时,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6、上诉权: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书面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7、请求抗诉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8、申诉权: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诉讼义务: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如实陈述,如实举证,按时出庭和参加诉讼活动,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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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6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事人亨有的诉讼权利。

 楼主| 发表于 2016-8-7 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履行。

 楼主| 发表于 2016-8-28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事务,交由律师处理

法律是一系列概念、规则和原则的综合。

发表于 2016-8-31 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发表于 2016-10-12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笑话比天大,到底谁不守法,草民不懂,请给个明白说法!

 楼主| 发表于 2016-12-6 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起诉状
        原告:金维建,住阆中七里街道办事处长安小区6期6幢25单元302号。电话:15309070510。
被告:阆中市公安局
地址:阆中市七里办事处府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拿云(局长)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不作为,未向原告申请人生和财产安全保护履行职责,事发时报警不出警,报案不立案,使原告的财产遭受巨大毁损。
        2、判令对原告的竹片厂厂房95平方米、土地2亩和草房湾住宅用房380平方米及两处房屋内的机械、设备、办公用品、生活用品等物资共价值  300余万元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原告1995年、1994年分别修建在七里大道马孝溪竹片厂面积95平方米、位于七里大道与塔山街交汇处草房湾的住宅房,面积380平方米,两处房屋内的有机械设备、办公用品、生话用品、及物资,分别于2013年3月5日、2015年9月8日深夜被毁,当时报警公安不出警,报案不立案,同时原告两次在2014年和2015年5月28日还向被告申请了人生和财产保护申请书,被告不履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条規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生安全,人生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原告认为,被告阆中市公安局应依法负有保护公民的人生和财产安全责任,为切实保护原告的人生和财产安全不遭受侵害,原告的财产就应该得到保护,同时原告还向被告房屋财产被毁前就申请了人生和财产保护申请,原告的财产就更应该得到被告的保护。事发时原告向被告报警被告就应该出警,报案就应该立案侦查,被告不出警、不立案的行为属行政不作为,被告的作法连给原告的救济渠道都不给,为了维权无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上京上访,经上级追查,被告还是没有侦查案情,以敷衍的方式欺骗了上级领导和原告,被告不作为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特别巨大,应承担赔偿全部责任。
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要求在异地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金维建
                                                      201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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