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四川罗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李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 四川罗江县陕西馆巷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拆迁户李宇,于2016年5月5日,向罗江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罗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履行公开1、罗江县陕西馆巷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调整信息;2、罗江县陕西馆巷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信息;、3、罗江县陕西馆巷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评估报告信息;4、罗江县陕西馆巷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调查登记信息(被拆迁户数、被拆迁面积、被调查登记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信息的义务。罗江县法院经过庭审,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6)川0626行初7号、8号、9号、1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罗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向李宇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义务。 罗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6年8月5日,作出了 “关于李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此回复答非所问、混淆概念、似是而非。现就回复作如下点评: 一、《回复》没有发文字号,违反《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第九条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二、《回复》答非所问、混淆概念、似是而非。 1、李宇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3条,申请公开“罗江县陕西馆巷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调整信息”,《回复》说:“罗江县陕西馆巷棚户区改造项目,是罗江县重点民生工程项目,罗江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23日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罗江县陕西馆巷片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出征收决定并发布公告(罗府公【2014】6号),公告已载明征收范围,公告已在陕西馆巷片区棚户区改造区域、纹江路、北街、社区等多处进行了张贴公示,无其他应公开的信息。如你需了解该信息,请到县征收办(罗江县南街15号)进行查询。” 点评:李宇是根据《城乡规划法》申请公开规划调整信息,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相干。公告是公告,规划是规划,政府的公告不能代替国家制定的规划法。有调整规划,就直接公开,没有调整规划,直接答复说没有。 2、李宇根据《城乡规划法》第37条、38条,申请公开“罗江县陕西馆巷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信息”。《回复》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属于建设报建审批事项,目前,罗江县陕西馆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未进入报建程序,我局尚未收到土地竞拍者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的书面申请。因此,无相关可公开信息。” 点评:从《回复》中得知,到2016年8月份,罗江县陕西馆巷棚户区改造项目没有红线图,既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竞拍者没有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招、拍、挂网》上信息,罗江县政府已经将陕西馆巷棚户区改造项目分为A\B地块,进行了拍卖并已经出让。《城乡规划法》第37条、38条规定,无论是以划拨方式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领取或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此,陕西馆巷棚户区改造项目,无论是以划拨方式还是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罗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都应该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已经出让了,却没有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难道里面有什么猫腻?没有红线图,也就是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罗江县政府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20条。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3、李宇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6条,申请公开“罗江县陕西馆巷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评估报告信息”,《回复》说:“罗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已于2016年1月16日,将分类评估结果在陕西馆巷片区棚户区改造区域、纹江路、北街、社区等多处进行了张贴公示。该阶段工作已完成,如你需了解该信息,请到县征收办(罗江县南街15号)进行查询。” 点评:评估报告是项目主管部门决定项目取舍的主要依据,是银行向项目主办方提供资金保障的有力凭证,也是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必需的指导文件,主要是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合法性、效益性、风险性等进行论证评估。<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项第二款“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文件精神,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15号,棚户区改造项目应该获得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投入以及银行信贷支持。陕西馆巷棚户区改造项目要获得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市、县财政投入,以及银行的信贷支持,必需要有评估报告作为有力凭证。李宇申请的公开“陕西馆巷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评估报告信息”,是根据国务院、四川省政府文件内容申请的,而不是什么“分类评估结果。”《回复》完全是混淆概念,欲盖弥彰、似是而非,以达到不公开评估报告信息的目的。 4、李宇申请公开“罗江县陕西馆巷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调查信息(被拆迁户数、被征收面积、被调查登记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回复》说:“罗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已于2014年8月22日,将征收房屋调查登记情况在陕西馆巷片区棚户区改造区域、纹江路、北街、社区等多处进行了张贴公示,公示内容已包含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信息。该阶段工作已完成。如你需了解该信息,请到县征收办进行查询。” 点评:李宇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第15条规定申请信息公开,李宇从未看到征收房屋调查登记情况张贴公示。况且,李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是“纸质文本”,而不是“进行查询”。《回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6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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