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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遭13岁少年泼汽油烧伤 肇事者被父亲拴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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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1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4岁的乡村女教师杨冬玲躺在病床上,烧得黝黑的手上,红色的指甲油显得很抢眼。在她的身旁,放着一部苹果手机,白色,刚买不久。

两个月前,一名13岁的少年,为了抢夺这部手机,将矿泉水瓶中的汽油泼到了杨冬玲的身上,并用打火机点燃。由于作案时未满14周岁,这名少年最终被处以由监护人“看管”。

重案组37号注意到,对于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法律界素有争议。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随着社会发展,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否则极有可能“纵容”未成年人犯罪。而另有一种观点则坚持,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该预防为先,抢救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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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女教师杨冬玲一动不动地躺在病床上,眼角流下了泪。图片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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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冬玲烧伤前照片。 家属供图

13岁少年为抢手机烧伤女教师

在病床上躺了一个月,杨冬玲终于可以开口说话了。妹妹杨冬霞记得,她说的第一句话是:我的学生在哪里?

杨冬玲是四川阿坝藏族自治州金川县毛日乡中心校的一名乡村教师。当老师,曾是杨冬玲由小到大的梦想。2014年,从四川眉山师范学校毕业后,她被分配到这所学校,自此遂了多年的心愿。

毛日乡地处山区,距离金川县城车程近百公里。在毛日乡中心校,杨冬玲既教语文,又教数学。尽管学校条件简陋,交通不便,她却干得不亦乐乎。妹妹杨冬霞告诉重案组37号,杨冬玲最喜欢做的事,就是跟家人分享学校里的事。“她最亲的,就是自己的那帮学生。”

2016年6月13日,一个跟杨冬玲学生差不多年纪的少年,改变了她的一生。

杨冬玲清晰地记得,那天晚上9点,当她走过金川县政府广场时,一名少年突然窜了出来。随后,杨冬玲觉得自己身上,被泼了一层液体,紧接着,她看见少年掏出一只打火机。

她很快被大火覆盖。

事后证明,少年向杨冬玲身上泼洒的,是从一辆漏油三轮车上接下的汽油。这名与她素不相识的少年,下手的目的,则是为了抢夺杨冬玲把玩的苹果手机。

做完这一切的时候,这名少年刚刚满13岁,在金川县城一所初中读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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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冬玲的大部分的手指面临截指。图片来源/华西都市报

作案时未满14周岁由家长“看管”

在杨冬霞的手机里,有一个备注名为“方债主”的电话。她告诉重案组37号,这是肇事少年方某父亲的手机号码。在杨冬霞看来,方某“欠姐姐太多”,自己是“债主”。

在杨冬霞提供的一张照片中,重案组37号探员看到,杨冬玲躺在病床上,全身上下被覆盖着纱布,透过纱布间隙,隐约看到烧得焦黑的皮肤。杨冬霞介绍,当晚,由于烧伤情况严重,杨冬玲被连续转院,最终就诊于四川省人民医院烧伤科。医院的诊断显示,杨冬玲的烧伤达Ⅲ度标准,属于特重度烧伤。

一个13岁的少年,为何会下此毒手?肇事少年的父亲方先生告诉重案组37号探员,自己早年间便与妻子离婚,其后一直在外地打工,孩子平时由爷爷奶奶看护。“后来孩子爷爷去世了,就没人管他了,经常在外面惹是生非。”

杨冬霞还告诉重案组37号,事发后不久,少年方某便被警方控制。而就在事发到被控制这几天内,方某又接连犯下了盗窃和抢夺路人等两起案件。

由于作案时,方某还未满14周岁,按照刑法的规定,根本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当地警方对其作出了由监护人看管的决定。

而方先生的“看管”,就是用一根铁链,将肇事的儿子锁在家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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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四川省人民医院。女教师杨冬玲被烧伤前的照片。图片来源/华西都市报

焦点

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免责”?

“烧伤我姐姐后,还继续作案,说明他没有悔改。”杨冬霞对重案组37号说,自己和家人不会放弃追责。而具体如何追责,却让她一筹莫展。

重案组37号探员发现,根据刑法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是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也就是说,即便犯下了这样的案件,方某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资深法官向重案组37号探员透露,在这类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由于公安机关通常无法提起公诉,加之无适用法条,因此法院介入的极少。

“这并不意味着免责。”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魏艳丽介绍,未成年人犯下恶性刑事案件,首先其监护人需承担民事赔偿,其次,肇事未成年人会被处以管教,或者由监护人看管。“要么是送到少管所,要么由监护人看管,接受社区矫正,监护人需要定期向社区和公安机关汇报。”

收容教养与监护人看管的界限在哪里?重案组37号注意到,《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上述南京法官透露,通常来说,没有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无看管条件的,才会被收容教养。

是否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今年7月,广西岑溪一名13岁少年为劫财,连续杀害3名同村儿童。被警方抓获后,因其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被执行三年收容教养。由于该案一度引起舆论关注,因此当收容教养的决定作出后,曾经引发不小的争议。不少网友据此质疑,成型于1979年的刑法,是否应根据时代变化,对刑事责任年龄作出相应调整。

重案组37号了解到,在法律界内部,关于这一问题实际一直存在分歧。

在北京京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宁看来,由于社会的发展,较之以往,现代人普遍更加早熟,14周岁这一门槛,显然已经不合时宜。

而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魏艳丽则表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该坚持教育挽救为主,提前预防,而非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将之变为“罪犯”。“青少年的人生观尚未成熟,可塑性比较强,应该通过家庭、社会的教育,来对之进行挽救。”

重案组37号还注意到, 今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中,对民事责任年龄也有所涉及。在这一草案中,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定义为“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而在此之前,这一年龄的下限为十周岁。

低龄犯罪应当如何应对?

杨冬霞向重案组37号说,姐姐出事以后,当地一时人心惶惶,年轻女性甚至不敢在9点以后独自外出。“虽然是小孩作案,但是犯罪时的凶狠程度,一点不比大人差。”

重案组37号探员梳理发现,近年来,低龄犯罪案件频出,其中不少案件曾经喧嚣一时。

2015年10月,湖南邵东县发生一起未成年人劫杀女教师的恶性事件。10月19日,公安机关将3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其中年龄最小者仅11岁,最大13岁。由于3名嫌疑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因此被收容教养。

“对于低龄的未成年人犯罪,我们坚持预防在先。”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魏艳丽表示,未成年人“低龄犯罪”,一方面是家庭教育的缺失,另一方面,也是社会对其保护缺失的体现。她介绍,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全社会有义务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完善的成长环境。“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做的远远不够。”在魏艳丽看来,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应该由学校和家庭共同推动,先行介入,真正做到“预防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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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四川省人民医院,24岁的女教师杨冬玲一动不动地躺在病床上,接待前来看望她的亲友。8月9日,她基本能够开口说话了。 图片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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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5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孩子到底怎么了,社会怎么了,媒体怎么了!!

发表于 2016-8-19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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