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私用,意思就是倚仗自己的权利,做私利范围内的事情,一直被老百姓所不齿。虽然国家也在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明令禁止公车私用行为,但这种社会丑恶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因为某些权利,没有被套上制度的锁链,让其找到了呼吸的空间。
今年上半年,中石油四川公司绵阳销售分公司投资建设科科长周钊仕利用职务之便,长期用公车接送自己上下班,被公司员工举报后,虽然遭到了上级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但仅仅退回1056元的油钱,遭到部分员工诟病,员工认为,这样轻描淡写的处理不足以起到警示作用,难道周仅仅才浪费公司1056元钱吗?严重违反公司的相关规定,为什么不调离其领导岗位?这样草率的处理是否便宜了周大科长?该行为虽然得到到了禁止,但该处理不足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给后继有人埋下了伏笔,周只是退回芝麻点钱,其他部门领导效仿,做点有损公司的行为又有什么大碍呢?
据悉,周所在投资建设科科室公车车牌号是川BXX828帕萨特轿车,没有按照公司相关规定,下班后所有公车归库的制度,私自将公车开离公司。经过中石油四川公司纪委调查核实后,周被绵阳分公司纪委提醒谈话,并要求做出深刻检讨,退回了搭乘公车1056元费用。
相较于国内其他单位或部门违规使用公车的处理,中石油四川公司绵阳销售分公司对周的处理似乎过于简单,人情化了,不信,各位看官,请看国内各地案例,一定会让你的舌头伸直,思维退回到正常的轨道。
案例1:2013年3月21日,安徽蚌埠市下辖工商所一位所长,开着执法车去超市购物,在被举报核查后被免去职务,同时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并扣除当月全部工作性津贴。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分局局长、副局长等受到批评教育和书面告诫,扣300元工作津贴。
案例:2:2013年1月,四川达州市开江县看守所副所长胡某,在办案返回途中用警车接放寒假的女儿被曝光,胡某受到向局党委作出检讨、承担公车私用费用、被免去副所长职务的处罚。
案例3:2013年2月,四川中江县司法局出现警务车私用,当事人受到在局职工大会上作检讨、支付车辆使用费150元、被免去副科长职务的处罚。
案例4:2014年5月14日早上7时25分至7时45分之间,湖北邵阳市北塔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朱志新驾驶牌照为湘E0FY65的法院民用牌照公务车辆到邵阳市第五中学送其小孩读书。2014年5月15日早上7时30分至7时45分之间,朱志新驾驶牌照为湘E0FY65的法院民用牌照公务车辆送其小孩到邵阳市第五中学读书,之后又将北塔区法院刑事审判庭书记员戴鹳频的女儿送到邵阳市宝庆路与乾元巷的交叉路口。决定给予朱志新党内警告处分、免去北塔区法院党组成员职务,并按程序免去其副院长职务。同时,由朱志新承担公车使用费60元。这些案例,无一不是抓到问题的要害,无一不是突出了对问题的高度重视程度。
公车私用一直受到社会广泛诟病,加强公车私用的预防、监督,严查公车私用案例、严惩相关责任人的呼声一直很高。然而,在如此严查的高压态势之下,这种民众深恶痛绝、政府高度重视、决心坚决整治的公车私用现象总是屡禁不止,究其原因,关键还是由于处理不到位!!!!一些领导干部根本就不把公车私用的“禁令”当回事,因为即使被查处,最多也是定性为“纪律问题”或“作风问题”,不说受法律制裁,就连因此而影响仕途也不太可能,一般都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样的处理结果无关痛痒,又如何能产生威慑作用?违纪成本如此微乎其微,顶风违规也就理所当然了。
教育干部,不是一棍子打死,但无关痛痒、草率的处理不如不处理,因为不足以警醒其他人,教育其他人,而应该把所有公车私用的的处理当成一面镜子,让其正衣冠,去灰尘,注重自身形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起到警世钟的作用,若群众心里如鲠在喉,像蛛丝一样的处理又有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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