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编辑:陈福银
据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朔城检举复字【2015】13号)《答复函》载明:朔州市(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建设神头-滋润110KV输电线路工程,途径神头镇马跳庄村、红壕头村、水磨头村等终点到滋润乡滋润村,全长10,4公里,全线路杆塔共39基,塔基占地7亩,临时占地17,6亩。该工程于2013年9月5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中标单位为山西地方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招标编号为0632-1340GC1L1358,投标总报价7678855元(其中包括塔基占地补偿费980000万元、青苗补偿费792000万元,合计1772000元)。
u 按照上述《答复函》所载征地补偿总额1772000元除以杆塔总数39基换算,其每座塔基的征地补偿费应为约(1772000元/39基)45435,90元。
然而,据朔州市朔城区神头镇马跳庄村、红壕头村、水磨头村等村民反映,2014年,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在建设神头-滋润110KV送电线路工程征地过程中,既未按投标报价总额平均补偿,也未按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13】22号)《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公布的朔州市朔城区东南平川区年产值标准(1450元/亩)和补偿倍数(25倍)进行依法补偿。而是自作主张只给每个塔基补偿了8000-12000元不等的被征地补偿,全线共39座塔基若全部按12000元/座已补金额计算,其39座塔基的被征地补偿总额也仅为(12000元/座*39座)468000元。由此可论,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在建设神头-滋润110KV输电线路工程征地过程中,违法克扣沿线农民被征地补偿费竟高达约(1772000元-已补总额468000元)1304000元。
按照朔城检举复字【2015】13好《答复函》中所载塔基占地7亩补偿费980000元换算,其被征地补偿费高达(980000元/7亩)140000元/亩;再算临时占地17,6亩,青苗补偿费为792000元,其青苗补偿费达(792000元/17,6亩)45000元/亩。从上述两组数据来看,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在建设神头-滋润110KV输电线路工程的标底预算,显然与山西省人民政府【2013】22号《通知》公布的朔州市朔城区东南平川区统一年产值标准和补偿倍数不符。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征收或者征用农村土地时,必须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并及
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侵占、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在建设神头-滋润110KV输电线路工程征地过程中,大额克扣沿线农民被征地补偿费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沿线农民的合法权益,而且,更是一种违法违纪行为。应引起当地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