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10余人于2012年12月被仁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汪洋分局招聘为城市管理工作人员。在分局的领导下工作认真履职本职工作,积极参与镇政府土地安置拆迁、抗洪抢险、医疗纠纷事故等一系列工作。我们10余人的聘用合同期限在2015年12月23日到期,合同到期后镇政府与执法分局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是否续签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然安排我们继续工作,从2016年3月起一直无故拖欠工资到7月,工资拖欠长达5个月之久于2016年8月1日突然将全部人员解聘;解聘后两个月了拖欠的5个月工资仍然没有发放,解聘经济补偿不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实施条例》作出补偿,我们多次找到分局领导和政府领导协商解决,但相关领导互相推诿,我们10余人迫于无奈于2016年8月23日向仁寿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在接到我们的申请后通知双方于9月20日上午10点进行调解,但在调解当日汪洋镇政府推脱搪塞、无故缺席置之不理,视国家相关法律为无物。
汪洋镇从2012年以来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这和我们的辛苦工作是分不开的,相信生活在汪洋的居民是有目共睹的。但在全国都在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前提下,汪洋镇政府不顾国家法律带头拖欠工资,天理何在!!!!!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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