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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 拆迁律师杨在明——愿倾其所有,还您温暖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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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0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谈及律师,很多人的第一印象就是法庭上你来我往,唇枪舌剑。作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兼首席律师杨在明律师,他给人的第一印象却是谦逊低调,和蔼可亲,但是他却成了一名用身体维权的律师,5年7次被打成为他独特的标识,也正是他用这以身正法,不畏强权的坚持造就了“雷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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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4月10日被评为“雷锋律师事务所”,作为全国2.4万家律师事务所,迄今为止,首家也是唯一一家获此殊荣的律师事务所。

今年是杨在明律师专注拆迁维权法律业务的第10个年头,10年来他和律所同事为拆迁维权将脚步印在了全国28个省级行政区、179个县级以上城市。“2009年8月整整31天,飞机、火车、汽车、马车、轮船所有的交通工具都用上了,一口气跑了17个城市,累是肯定的,但全国各地很多拆迁户都热切地盼望着我们过去为他们提供咨询、诊断和指明维权方向,我们又怎么能够置之不理呢!”杨在明说。而拆迁维权工作做到哪里,杨在明等人也将普法工作做到了哪里。至今,一些重大、复杂的群体拆迁案件,或全国影响较大的案件,杨在明律师依然会亲临拆迁现场第一线,进行具体的法律咨询、指导。

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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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著名拆迁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1968年出生,汉族,山东大学民商法本科,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硕士。

1998年,杨在明律师开始涉足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业务领域;

2005年,组建房地产律师团,业务遍及全国,目前已经成为全国最专业的房地产律师团;

2006年,创办“中国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2012年,杨在明律师成立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继续坚持“只为拆迁户维权”的理念,为当事人服务。

而为此杨在明律师也获到了应有的荣誉:

1. 荣获“影响中国• 第九届中国时代十大风云人物”荣誉称号。(2009年11月)

2.2010年7月收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政府赠送的锦旗“和谐社会、秉公办事”

3.2010年7月收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办事处赠送的锦旗“体现政治素质、共建和谐社会”

4.2010年6月收到江苏省徐州市二种片区六楼全体拆迁户和片区拆迁户赠送的两面锦旗“情系草根扶危济困、好媒而动剑胆情”、“捍卫正义、维护正义。

5.2010年10月收到北京委托人汪淑兰女士赠送的锦旗“拆迁户值的信赖的好律师”

6、2011年1月当选“2010律政年度拆迁律师”。

用他自己的的话说:“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

然而奉献的背后他却独自承担着孤独的伤痛。

根据新闻报道,杨在明律师今年8月31日上午10点左右,与同事在济南市历下区燕山立交桥西侧的瓦库餐厅205室被十余名不明身份的殴打之后,对采访记者说,他从2012年创办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之后,就专门从事拆迁相关案件的代理,其它案件不再代理,他也因此代理拆迁案件而多次被打。他说,他先后在江苏无锡和赣榆县、东阳县,福建莆田、黑龙江高级法院遭受7次殴打,全部都是因为代理了拆迁案件而引起的,其中绝大部分是拆迁办或拆迁公司人员对其进行殴打,而受伤最严重的是在福建莆田,当时被打断了5根肋骨,加上在济南被打这次,已经是第八次了,而且也是直接与拆迁业务有关,与济南中央商务区旧城改造项目有关。实事求是的讲,杨在明律师的前七次被打,媒体上少有报道,可能与杨在明律师对记者坦言的“我总觉得律师被打是丢人的事,所以很多时候都是低调处理,去年6月在莆田被打断5根肋骨的事,至今也没有一个结果”的心态有很大的关系,但是,杨在明律师的第八次被打,即他在8月31日上午在济南被打一事,却被济南的众多媒体在第一时间争相报道而“火”遍了网络,随之,许多为杨在明律师阐明济南被打真相而鸣不平的文章也在媒体上纷纷出现,一时间,“黑”、“白”杨在明律师的文章,褒贬不一、针锋相对,使得杨在明律师成为了网络红人,因此,如果现在说杨在明律师是中国知名度最高的专业拆迁律师,已经不为过。

对于从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律师职业的杨在明根本不应该遭遇这些伤害,但是,他遭遇了,但是为了一个有德之人的正义感,为了一个社会个体的社会责任感”,这些足以看出杨在明律师对于律师拆迁业务的执着和勇敢。

默默的,他用行动无私的表达着:我愿倾尽所有,只为您一个温暖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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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6 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起诉状
        原告:金维建,住阆中七里街道办事处长安小区6期6幢25单元302号。电话:15309070510。
被告:阆中市公安局
地址:阆中市七里办事处府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拿云(局长)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不作为,未向原告申请人生和财产安全保护履行职责,事发时报警不出警,报案不立案,使原告的财产遭受巨大毁损。
        2、判令对原告的竹片厂厂房95平方米、土地2亩和草房湾住宅用房380平方米及两处房屋内的机械、设备、办公用品、生活用品等物资共价值  300余万元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原告1995年、1994年分别修建在七里大道马孝溪竹片厂面积95平方米、位于七里大道与塔山街交汇处草房湾的住宅房,面积380平方米,两处房屋内的有机械设备、办公用品、生话用品、及物资,分别于2013年3月5日、2015年9月8日深夜被毁,当时报警公安不出警,报案不立案,同时原告两次在2014年和2015年5月28日还向被告申请了人生和财产保护申请书,被告不履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条規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生安全,人生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原告认为,被告阆中市公安局应依法负有保护公民的人生和财产安全责任,为切实保护原告的人生和财产安全不遭受侵害,原告的财产就应该得到保护,同时原告还向被告房屋财产被毁前就申请了人生和财产保护申请,原告的财产就更应该得到被告的保护。事发时原告向被告报警被告就应该出警,报案就应该立案侦查,被告不出警、不立案的行为属行政不作为,被告的作法连给原告的救济渠道都不给,为了维权无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上京上访,经上级追查,被告还是没有侦查案情,以敷衍的方式欺骗了上级领导和原告,被告不作为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特别巨大,应承担赔偿全部责任。
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要求在异地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金维建
                                                      201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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