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每天看新闻都能看到好多的车祸事故,但是肇事逃逸最不可取, 撞了就撞了,千万别当逃兵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到最后,只会得不偿失!
为切实打击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严重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社会安全隐患,10月9日,丹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对肇事逃逸违法行为人江某某、阳某、左某执行罚款壹仟元并处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据调查,2016年8月21日,阳某驾驶川AF4L89号牌小型汽车在丹棱县张场镇金峡村1组路段与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阳某驾车逃离现场。
2016年9月1日,江某某驾驶川ZGK202号牌二轮摩托车在丹棱县双桥镇金藏村8组路段与唐某某驾驶的川ZT3410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江某某与唐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江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2016年9月3日,左某某驾驶川Z6R505号牌小型轿车在丹棱县齐乐大道与万某某驾驶的川ZHL220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左某某弃车逃离现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的规定,丹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发生事故后及时拨打报警电话,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处理交通事故。 小编麻辣点评:出门在外,平安最重要!如果实在是技术不过关,出了交通事故,也要勇敢地承担责任,免得害人害己,等到交警蜀黍来逮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