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要新设终身监禁措施? 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曾解释,为何要新设终身监禁措施。 乔晓阳表示: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本应当判处死刑的,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减刑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来实现服刑期过短的情形。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九),终身监禁制度首次被写入我国刑法典。 依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终身监禁有两个前提“要件”:其一,犯贪污、受贿罪;其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终身监禁的运用消除了社会公众疑虑 庄德水认为,一段时间里,一些腐败官员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再以身体不适和需要治病为由,借助减刑、假释等方式规避惩处。这种潜规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反腐效力,影响了反腐的公信力,给社会公众造成了错觉,似乎腐败官员不会真正“入笼”。 今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 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即将满一年之际,在不到10天时间内,接连两名腐败官员被决定“终身监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庄德水表示,终身监禁的运用,消除了社会公众的疑虑,既是对十八大以来中国反腐的强力承诺,也是对未来中国反腐走向的肯定,那就是决不会停止反腐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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