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关于个税改革的消息不胫而走,按它的说法,“年收入12万元以上被定义为高收入群体,个税要增加”。 10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专家解读的口吻通过新华社向社会辟谣,称这一观点是误读,纯属谣言,12万元不是划分高低收入人群的界限。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早在2006年就开始执行了,不是什么新鲜事,也没有任何加税的意思。 然而,尽管那则消息可能的确有不准确之处,但它显然也不纯粹是空穴来风。它的源头应该是来自10月21日刊登于中国政府网的《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 《意见》中有这样一段话: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健全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税收体系,逐步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从字面理解,国务院的意图确实是要对高收入者增税,当然同时也要对低收入者减税。至于如何界定“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以及他们的税收如何增减,现在还没有具体的说法,坊间流传上的那个消息或许有点想当然了。 不过,不管最终翻牌的结果是怎样,我的看法是:中国真正需要的是对个税体系进行整体性的改革,而不是东涨一块西减一块的零星调整。 所得税征收应从个人转向家庭 西谚有云:“悠悠万事,唯税为大”。 世界上第一个现代议会——英格兰议会——正是因为税收问题而诞生。由此可见,税收问题历来是政治的核心。 一般来说,一个好的税收制度应当符合以下几个基本原则:首先是体现公平正义,简单地说,也就是让多占用社会资源的人和组织多缴税,少占用社会资源的人和组织少缴税;其次是要有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也就是鼓励人们更多地通过辛勤劳动为社会创造财富,而不是坐享其成,同时维护婚姻和家庭的稳定;第三,在税负本身的轻重上还有求得好的平衡,使国家、企业和个人在社会总财富的分配中有一个比较合理的比例关系。 除此之外,一个好的税收体系还应当具有长期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因此,我们必须坚决反对那种将税收作为一种服务于短期和具体目标(例如抑制房价过快上涨、鼓励消费等等)的错误观念。 以上述原则作为判断标准,目前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体系中最根本性的弊端在于,它是以单个人,而不像绝大多数成熟市场经济国家那样,是以家庭作为单位来征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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