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当事人据以执行的判决书、调解书证明生效以便裁判可以立案执行的具体做法不一。有的法院是案件承办法官在判决书、调解书尾部注明“此案已生效,可以申请执行。法官某某某”;有的法院是案件承办法官在判决书、调解书尾部盖该法官所在业务庭的公章,注明“已生效”;有的法院干脆没有法律文书是否生效的注明;更有甚者,有的当事人为图省事而模仿承办法官的字迹自行注明“裁判已生效,可申请执行”,严重地损害了裁判的严肃性。建立统一规范的裁判文书生效告知制度,不仅可以提升法院裁判文书的形象,而且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 2.有利于法院审查立案。法律上对当事人的诉权有一些限制性规定。比如,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案件、判决或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之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二年内提出。如果仅凭法律文书,则很难确定其生效时间。 3.有利于当事人申请执行。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在制作民事判决书中,大部分都未载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有的法院会口头告知,有的法院根本就不告知。而大部分当事人对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及相关规定并不了解,办案人员在送达法律文书时,若不告知,则可能会因此导致当事人在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后提出申请而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不良后果。 4.有利于办理涉外事务。在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手续的公民,在出国以后重新结婚或办理其他事务,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时,仅凭法律文书,有关使领馆往往无法判断是否生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1991)33号通知要求,原审法院在离婚判决生效后,应向当事人出具该判决生效证明。除了婚姻案件外,公民在涉外事务中,有关继承、财产、赔偿等纠纷均可能涉及到对法律文书生效时间的确定。在国际司法协助中,要执行我国的裁判文书,确定裁判文书的生效时间也是一个必经环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