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假冒伪劣商品“厉而不严”,制假售假者敢铤而走险在我国,仿冒名牌卫生巾并进行销售,可能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罪,如果产品质量不合格(卫生巾属于一次性卫生用品,应符合国家《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还可能触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该罪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和没收财产。两高的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我国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打击,不可谓不严厉。 不过,这种严厉只体现在最高刑上,一般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却很容易“逃过”刑罚,这是因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衔接不严密,法网有漏洞。 在我国的侵犯商标权犯罪有三种: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三种罪均有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造假者常常不开具进货、售货单据,不留进货、售货记录,库房存货与销售现场分离,缺少证据,确定数额就比较困难。无法确定金额,只能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制售冒牌产品,行政处罚了之。这意味着,即使制假售假者被抓,只要当时手中的假货不多,就很难被判定为犯罪,这无疑是在变相激励制假售假者铤而走险。 相比之下,美国构成侵犯商标类犯罪的“门槛”远低于我国。美国刑法对商标类犯罪没有数额标准的要求,一般只要存在主观故意和侵权事实,就可以构成犯罪——《美国法典》第18编第2320条规定:“明知某商品或者服务使用了伪造的商标或者与伪造的商标有联系,而出售该商品或者提供该服务,构成犯罪……” 如果中国不能像美国一样,对所有侵犯商标类犯罪降低门槛,至少应该考虑对卫生巾等特殊商品降低入刑门槛。毕竟,卫生巾的质量安全和女性健康关系密切。世卫组织的调查显示,全球约80%的妇女患有不同程度的妇科疾病,其中50%的患者使用过不洁的卫生用品。 对事关公共健康的重要商品,降低入罪门槛,也并非没有先例。2014年,为了打击制售假药,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发布司法解释,规定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不设入罪门槛。如果卫生巾也能享受药品的“待遇”,对制售假卫生巾的犯罪分子来说,无疑会有巨大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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