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撞上一行人并致其受伤倒地后,驾车逃离现场。日前,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男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16年3月30日晚11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男,市中区人)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新坝大桥往市中区收费站方向行驶,当行至甜城大道3KM+700M处时,因忽视观察,撞上行人付某某,致使其受伤倒地。
被告人刘某在驾车逃离现场后,让其弟到现场处理交通事故。随后,现场群众拨打“120”及报警电话,被害人付某某经医务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2016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前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被害人付某某系生前遭受车祸撞跌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刘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5.6毫克/100毫升。
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付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75万元,取得谅解。
2016年8月26日,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日前,市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并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告人刘某经家属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具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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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概念
《 200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交通肇事后逃逸具体表象: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行为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在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的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3)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4)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5)行为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6)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哪些行为不构成肇事逃逸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处罚规则及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内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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