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盐亭麻辣社区论坛网名为“山笋石颜”的同志网络问政的“好事办好才能暖人心”相关问题的回复
“山笋石颜”同志你好:
首先感谢你的提问,也感谢你对我局工作的支持,收到你的提问后,局党组高度重视,责成相关科室工作人员立即办理,根据你所提出的问题和要求,按照政策规定,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你所提出的“三点不合理”的回复
一是“只能在两家医疗机构诊治、购药,不便患者”的问题。
截止目前我们已开通了五家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特殊慢性疾病业务,分别是:盐亭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肿瘤医院、县康复医院、先锋村卫生室,参保居民可自行选择就医医院;如需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特殊慢性病业务,根据绵阳市医保政策规定,现在不能申报和新增开通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
二是“关于《盐亭县城镇居民缴纳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及相关政策》公告上发布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疾病截止日期”的问题。
1、首先关于居民门诊慢性病报销政策的问题。居民门诊慢性病的报销政策是从2008年开始的,不是2016年9月26日宣传公告发布了才有的,报销方式(由之前的报账制改为直接在门诊慢性病的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变化是2015年8月28日由市人社局正式出台的,根据绵阳市人民政府《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绵府发〔2014〕34号)和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和特殊重症疾病门诊治疗相关问题的通知》绵人社办[2015]170号文件要求: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在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 70%,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患有两个及以上慢性病病种的为800元)。收到文件通知后,我们立即按照通知要求执行,并将通知内容张贴在经办机构窗口及局张贴栏等显眼处,而且对电话咨询或前来办事的群众进行了宣传解释。
2、公告宣传的年度及在公告内宣传相关政策的原因。我们宣传公告的宣传年度是2017年,具体内容也是关于“2017年度缴费标准及相关政策规定”;2016年,我县的参保居民有73800人,针对参保人员众多以及分散的问题,我们将门诊慢性病等相关政策的内容放在公告里面,是想通过这种方式让更多的参保居民能够更加清楚地了解我们现行的各项政策,而不是你所理解的“安民告示”,更不是门诊慢性病等政策的执行日期从宣传公告之日起开始,公告内也清楚地说明:“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申报办理了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参保居民如何使用的问题”(详情见公告的第五条第2点)。
三是“必须到县医院,麻烦不说,还多花钱”等问题。
1、“必须到县医院”享受这个说法是不妥的,我们县内现已开通了五家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慢性病业务,参保居民可自愿选择任意一家使用。
2、门诊慢性病“统筹按70%,个人自付30%”报销比例以及报销金额有误的问题。你反映“2016年11月16日按规定到县医院请一专家开药4种,合计442.3元,统筹基金应支付(442.3×70%)309.61元,实际只支付284.81元,少支付24.8元;自付现金(442.3×30%)应为132.69元,实际支付157.49元,多支付现金24.8元,这一少一多,共计49.6元”的问题。医保系统生成的统筹基金实际支付金额284.81元、个人支付157.49元是正确无误的,你所说的统筹基金少支付24.8元,个人现金多支付的24.8元的理解是错误的,原因是你所购买的药品内有乙类或丙类药品,这24.8元是应由本人自付或自费的药品费。比如你所购买的门诊慢性病药品内有甲类药品,那么统筹基金按70%的比例报销,个人自付30%;如果有乙类药品,个人需先自付该乙类药品的15%后再由统筹基金按70%、个人30%的比例报销;如果有丙类药品,就由个人全自费,统筹基金不予报销支付。
医院结算系统内的医保药品种类和报销比例(包括门诊和住院所使用的药品及报销比例)均由市信息中心按照《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绵阳市人民政府《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绵府发〔2014〕34号)的相关规定写进医保系统,开通即时结算的医疗机构所产生的结算金额由系统自动生成,是无法人为更改和出现差错的。
二、关于你所提出的“三点要求”的回复
一是“执行日期顺延”的要求。根据绵阳市人民政府《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绵府发〔2014〕34号)第三章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城镇居民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保险年度为下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即你所购买居民医保的保险年度为2016年,那么享受待遇的日期是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所以你提出的待遇享受日期按宣传公告的发布日2016年9月26日起顺延到2017年3月底,是不符合政策规定的。
二是“凡被指定为“社保划卡医疗机构”,都有资格接纳此类病员治疗或购药”的要求。根据政策规定,医疗业务的开通,都需要医疗机构自愿申请,我们再按规定程序进行资格审查(如从业人员的资格、慢性病药品的种类等)并向市人社局申请审核后才能开通,因此,门诊慢性病医疗机构定点须由市级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确定,而不是“社保划卡医疗机构”就能直接开通门诊慢性病业务。
三是按政府制定的政策拨够统筹补助费,病员自付现金不得突破30%的比例的要求(上面的第一条第三点的第二个问题已作了详细解答)。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及个人自付的结算金额均是由系统按规定比例自动生成,是准确无误的;30%的自付比例不是一概而论的,是系统根据所购慢性病药品的种类由参保人员先自付或自费后再按30%的比例结算的。
综上,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一一作了答复,希望您能满意,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积极把参保居民的需求和相关的诉求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新增进来,同时也为今后医保政策的修改和制定作好参谋。如有未尽事宜,欢迎电话咨询(7223021)或前来人社局一楼居民医疗保险股现场咨询,我们将耐心细致的为你解答,再次感谢你的支持和关注!
盐亭县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