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11月30日报道,11月30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宣判了该市首例网约车与乘客共同侵权案。法院审理后判决乘客与网约车平台对超出交强险部分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宣判后,法院还通报了对涉APP出行平台交通事故案件的调研情况。
网约车主对事故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自己不该担责。他解释,事发时因主路堵车,他在机动车道排队等候行驶,还未到预定停靠地点,颜女士便不经他同意要下车,自行开启右后车门时与秦女士发生碰撞。
乘客一方认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及事实,认为应由网约车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路上较拥堵,且距我目的地很近,经网约车主同意,我开启车门下车。”
网约车平台认为,车主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公司则辩称,事故车辆投保的是家庭自用车辆的交强险,而车主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应在补缴保费差价后再赔偿合法损失。
商业三者险公司以车主改变营运性质且事发前未告知为由,不同意赔偿。
法官分析,目前涉APP出行平台的交通事故案件,主要集中在平台的网约车及代驾业务,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典型问题也是围绕这两块业务产生的,主要包括:平台公司与注册司机之间的关系问题;平台公司的责任承担规则问题;网约车的商业三者险理赔问题;平台公司采取外包经营模式下的责任承担主体问题;线上、线下司机(或车辆)不一致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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