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的一则新闻在阆中本地的媒体上快速传播。
7月3日8时许,七里派出所巡逻民警在巴都大道红绿灯处发现一名女性在车流中裸奔。正值上班高峰,情况非常危急,民警立即采取保护性措施,一边疏通交通,让车辆绕行,一边迅速将该女子带上警车,替她穿好衣服。随后带回派出所仔细询问情况。

经调查核实,该女子系南部县人,离异独人。民警经过多方查找,联系到其家人。其父亲在接到民警电话时激动不已,告诉民警:“女儿已从南部精神病医院溜出20多天了,家人在南部县城四处张贴寻人启事寻找无果,现在终于有消息了,太谢谢你们啦”。考虑到老人年岁高,一人难以带女返家,民警先给她端来饭菜,然后将她送回了南部老家。
我们在为阆中当地警方积极帮助该名女子回家的善举点赞的同时。不禁要问,如果该女子的父亲所说属实,那么该女子如何从南部县精神病医院走失?是家人带其去医院就医时走失?还是患者本来就在医院长期住院救治期间走失?其两者的性质不言自明。
该医院是否存在监管失责行为?如果该女子出现意外,这一切的责任又由谁来承担?当患者走失后,医院是否有报警寻求帮助?南部本地的媒体是否接到任何寻人求助信息?
20多天,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不用言明!究竟是南部的哪家精神病医院,文中并未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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