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有阴霾,冤案何时休
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蒙冤受害,谁不火起,拍案痛骂,让人愤怒、悲凉与无奈。我从蒙冤,无奈生活两年多,如今任未昭雪,经分析:司法有阴霾!何来冤案休止?要想法治显公平,司法须阳光!
[url=F:/%E5%B9%B3%E5%8F%8D%E6%9D%90%E6%96%99/%E7%AC%AC%E4%BA%8C%E6%AC%A1%E4%B8%8A%E8%AF%89%E6%9D%90%E6%96%99/%E8%93%9D%E7%89%99%E4%B8%8A%E4%BC%A0%E8%B5%84%E6%96%99/就长兴贺伟良、郑加云案致信浙江高院贺伟良、郑加云冤情透视之一 浙江高院齐奇院长、浙江高院审监庭、浙江高院刑庭: 一位你们素不相识的草根博客,在千里之外向你们问好! 我给贵院写这封信,缘于一宗“屈打成招”的大冤案! 湖州长兴县水利局的贺伟良、郑加云冤案“行走”到贵院,我和贺伟良、郑加云的家属都特别有信心,这信心建立在两个坚实的基础之上:即将开幕的十八大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作为主要议题,而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国无法则人无矩,法不公则国不稳。”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各级人民法院守住被称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伴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公平正义”,正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长城。此其一也。2013年3月举行的全国人代会上,有一位省高院院长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说出了一句铿锵作响、一针见血的话语:“刑事上的冤错案件,基本都与刑讯逼供有关。”这位院长就是贵院的齐奇院长。此其二也。我敢打赌:贺伟良、郑加云冤案到了齐奇为掌门人的浙江高院,一定能够得到平反昭雪! 贺伟良和郑加云的家属说,长兴多部门合力将贺伟良、郑加云等人的案子“办”成“铁案”,是以“反腐”为借口,通过人为操纵的“合法”途径来冤判一批“小萝卜头”,保护的是躲藏在后面的“县级老虎”,对此,我不予置评,因为毕竟没有确凿证据,谁会承认在玩“丢卒保车”的把戏?但有一点我被他们家属提供的材料和证据说服了,这就是贺伟良和郑加云等人在“双规”期间,遭遇了超过人体忍耐极限的刑讯逼供! 以贺伟良为例,其家属的举报信称贺伟良在接受长兴县纪检委“双规”期间,被关在一个很狭小的空间内,尽管气温达到40多度,但办案人员仍用强光灯直射着贺伟良的头部,并连续5天5夜不准其睡觉休息,昼夜不停地换班轮番审讯,以至贺伟良一度精神错乱而出现有拖拉机、汽车等向自己碾压的幻觉,并多次昏倒在地。由于长时间一个姿式端坐,贺伟良双侧臀部皮肤溃烂化浓,用他自已的话说:“被折磨得生不如死!”其家属提供的证据有:1、长兴检察院的同步录音录像;2、有德清县看守所对贺伟良入所时的“健康检查登记表”; 3、“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中的鉴定意见。在检方的同步录音录像中,贺伟良用纸币擦拭溃烂臀部血液的情形清晰可见,而在看守所出示的“健康检查登记表”中,明确记载贺伟良“双侧臀部挫伤,坐久引起”。 再以郑加云为例,他本人辗转传出来的控告材料称:2013年12月3日至16日,他在纪委办案点受到持续的残酷的身心折磨和反复的逼供、诱供、指供(完整的全程同步音像可以证明),让他产生了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感觉,精神濒于崩溃,唯一能做的就是一步一步地按办案人员的指引,编造所谓的“供述材料”。12月16至17日,他已经处于神志迷糊意志麻木的状态,办案人员趁人之危,威逼诱导他指供。12月3至17日,他每天都在诉说没有收过一分钱的事实,但在办案人员的威逼之下,还是冤屈成招,违心地按办案人员意图,逐步编造了办案人员需要的自述、口供(含对着摄像头讲自己受贿的话)、笔录和“思想认识”。 另以许芝国为例,他家属的投诉举报材料称:2013年8月27日至28日,纪委办案人员让他度过了这辈子都难以忘记的两天两夜的连续轮班审讯,最终受不住折磨,便抱着“自己反正没拿钱,不妨随便写点金额,写完了就能早点出去”的幼稚想法,按办案人员的提示编写了8.8万元的“受贿”金额,去向是“存在工行卡上”。但不知为何,后来在检察院的笔录上,其去向改成了个人及家庭开支,于是2013年8月29日下午,他被带到长兴检察院接受审讯,检方办案人员除了让他交代在纪委的8.8万元以外,还要他继续交代,他无法抗拒办案人员的威逼,只好继续瞎编,再一次编写了“受贿”5万元的“犯罪事实”。 本案其他的问题我暂时不想多说,仅仅是刑讯逼供这一条,就足以给本案定性为冤案!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强调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属于非法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既然贺伟良等人的案子时办案人员用刑讯逼供手段获取的证据,这种所谓的“证据”就是多得可以车载斗量,也统统是如同废纸般的没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这样的“证据”不能定案,定了案注定只能是冤假错案! 在中国司法现状中,有一个非常奇怪而又常见的现象是: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对律师和被告的刑讯逼供控告,一律以“查无实据”予以驳回。即使受害人员被办案人员打断腿骨肋骨乃至被迫害致死,法官宁愿相信被害人员是自残自杀的,法院的判决书也只是羞羞答答地写上“不能排除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现象存在,口供不能采信”之类的话。 当然,说“查无实据”也是事实,因为所有的刑讯逼供,都是在封闭的环境里进行的。尽管司法部门的最高机关要求办案有监控,如今绝大多数办案单位也安装了监控设备,但办案人员轻而易举就能避开监控,即选择没有监控的场所折磨你:三四个、甚至十来个人轮番对付一个嫌疑人,让你长久地原地站立着,或者用凉水浇你、用大灯泡照你,反正手段五花八门,摧毁你的意志力。而尽量不会给你造成一眼就能看得出来的外伤,至于内伤和精神伤害,医院是不容易检查出来的,而受害人手头一无纸笔,二无相机,无法留下获取现场受迫害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是不可能有“铁证”证明刑讯的,只有赵作海、佘祥林等这类“死人回家”,当时又“承认杀人”这样的冤案,才会倒查出虚假口供的形成原因,发现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当舆论批评办案人员涉嫌刑讯逼供时,他们一句“你是相信罪犯,还是相信办案单位?”面对刑讯逼供,只要我们来一番换位体验,你就会觉得受害者是多么的痛苦和多么的无奈! 本案中的四个所谓行贿人,其口供也是刑讯逼供之下的产物,考虑到为读者减负,留待后文分解。 另一个让人深感无奈的是,以往凡下属两级法院都“盖棺定论”的案子,哪怕再冤再错再假,上一法院也会睁眼闭眼认可两级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尽管承办法官对案件中瑕疵乃至严重违规违纪问题心知肚明,也没有勇气纠错,或为了照顾“面子”将错就错,乃至和下级法院的法官沆瀣一气,共同维持其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不过,湖南长沙市中级法院近日开了个好头:张家界市城管局副局长龚厚钦因实名举报该市市长赵小明夫妇涉及招标重大工程等问题而引起舆论关注。实名举报后龚厚钦成名了,但也有代价:随之而来的一场官司,涉事企业湖南顺天建设集团状告其侵权。当时法院判决龚厚钦一审败诉——在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赔付原告经济损失等。但越挫越勇的龚厚钦表示,“不后悔,就算倾家荡产也不后悔。”在他的不懈努力下,事情终于迎来了曙光。二审法院长沙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湖南顺天建设集团的起诉。这个中年汉子“一个人的战斗”,终于获取了“胜利者”的称号。 如今,贺伟良的案子正在向浙江高院申诉,而郑加云和许芝国的案子正在上诉阶段。对浙江高院来说,贺伟良等人的案子无疑是个“烫手山芋”,将这起比窦娥还冤的案子拨邪反正、为受非法证据构陷的受害人洗冤昭雪,需要的是正义感、职业责任感和法官的良知,不过我坚信,长沙中院能做到的,浙江高院也能做到,而且能做得更好。我和贺伟良等人的家属期待着、千万双正义的眼睛期待着! 反腐与维权博客 罗修云
1310170430@qq.com (注:欢迎长兴方面对投诉人提出的问题予以实事求是的澄清,作出令人信服的回复,而一切倚仗公权力的威胁恐吓、人身攻击及违法举措,都应当被阻挡在理性和法律的大门之外!)使用客户端继续浏览 头像悟3909 1 4楼2014-10-23操作中国政法大学丛日云教授在2013年届毕业典礼上的一段讲话来呼吁长兴执法机关的所有办案人员:“人们感叹,一片漂零的树叶,无法阻挡汹涌而来的大潮。但即使是一片树叶,你是否有过挣扎?你向哪个方向挣扎?……在你主动的或被迫地干着坏事时,能不能内心里还残留一点不安和负罪感。这一点儿不安或负罪感,仍是人性未泯的标记。即使你不去抗争,但对其他抗争者,要怀着几分敬重,即使没有这份敬重,也不要在背后放冷箭,使绊子,助纣为虐。”高圣佳 广告立即查看高圣佳挤塑板高抗压,高阻燃 头像悟3909 1 5楼2014-10-27操作致长兴纪委,检察院、法院的司法工作者:当有一天你们卸下了手中的权力的时候,心里会有一丝的内疚和不安吗?古语云:你做了什么终将会回到你自已身上!为子孙结德吧头像热情的蓬莱仙子 1 7楼2014-10-30操作他们要遭报应的时候快来了,只不过他用们暂时还不知道头像热情的蓬莱仙子 1 8楼2014-10-30操作请求司法机关能主持公道正义、公正司法、查清事实头像梦醒是浮竹 1 10楼2014-10-31操作长兴纪委、检察院如此办案不是一起二起了,他们作为执法者本来应该来维护司法公正的,而现在如此践踏法律的正义,使一个社会缺失了公平正义。难道他们不想想自己的子女吗,现如今他们自己是检察官法官,难道他们的子孙也会是检察官法官吗,现在他们执法时不来维护司法公正,将来他们的子女也会遭受司法不公带来的后果。他们的良心也会不安的。头像单衣人 1 12楼2014-11-1操作湖州吧版主还算有正义感,能留住本帖,本博主给点赞一个!头像zjzszthmz 3 17楼2014-11-3操作吧主,你好!之前有一]
就本人被蒙冤一案,我于2017
年1月12日,在天涯社区发表过一篇含冤贴“含冤近两载,昭雪待何时”。想当初,如果不是广大网民的声援,案件被发回重审的裁定书,都不知何时到手,网报后一段时间,方才收到中院于2016
年12月19日下发的发回重审裁定书。但是,发回重审的庭审中,公诉人已无言以对,并且在场还有三十多名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旁听,可是,重审后,一审法院又再次故意使用非法证据、一虚假的“证据”(所谓的作案时间)、办案人员创造的证据定罪,
冤案仍然未休。自2015
年6月11日至今,等待两年多,我再次等来与初次判决一样的结局: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判处罚金十万元,这上诉、申诉的道路何等漫长!我被关押剥夺一年零两个月零两天的人身自由,就这样以差两天的期限被一审判决而“实报实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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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中可见:刑事上的冤错案件,主要与刑讯逼供有关。我作为一名脑伤残疾警察(脑伤七级残),被检察院办案人员于2015年6月11日非法控制人身自由(未出具任何法律手续)后,对我采取的是:不让我休息的疲劳审讯,以逼取口供。为保命,为生存,不得不采取伪供形式编造供词。走向法庭之前,心里已埋下对检察院工作人员不能信任的阴影,准备走向法庭澄清一切。哪知:法庭上,屡次庭审中,法官对非法证据视而不见,不与排除;侦查人员以一纸情况说明的“创造证据”——未对其实施刑讯逼供,是本人“自愿交代”质证,而法庭却予以采纳;对伪供中的不实言辞(对受贿的财务是拿到两百多公里外的家中后才知道,对未用完的财物如今仍放于家中的保险柜中等问题),始终不予查证,不予排除,视而不见;对侦查机关隐匿的审讯时的全程录音录像,不予查证,不予出具,而是只采用逼供时演习好的其中最后一段录音录像;以及法庭审判可以任意超时限(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受案,拖延到2016年5月3日下达判决);对相关证人与侦查人员不让当庭作证;从第一次庭审至今,此案开庭已达六次,被告人的相关权利总被剥夺:对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不予支持、对案件卷宗材料得不到阅卷与复印、对律师出庭不能按时到庭而申请延期开庭,只能得到一天的延期时间,致使律师无法按时到庭参加庭审;更甚的是在第一次开庭时居然不出具传票、不通知被告人开庭时间,而搞突然庭审……。
我被关押一年零两个月零两天走出看守所,发现我之前的任何工作问题已无人问津,至今未被安排作任何工作移交,在这社会上,我已俨然成为多余的人。诚然,此案有源于办案人员有破案的压力或者靠业绩升迁的动机,但是,始终有一只看不见的黑手在操纵,否则,当初我办理的移民上访问题、邪教组织涉嫌的相关案件、涉嫌腐败分子对群众的……,等等工作问题,至今无人过问?所以,我相信网络访民的怨言:官官相卫、天下乌鸦一般黑……。冤案,一直在我不断的上诉与申诉中徘徊,一件所谓的涉嫌五万元、四条香烟的受贿案,就在相关部门对违法办案人员的维护中发酵,悲哀啊!要想平反昭雪何其难!可想而知:我一名曾经的警察都如此,群众百姓遭遇此境况更何其难!此案,别有用心之人对诬陷之人不但不查处,而是利用其作为工具,助纣为虐,违法办案中当了“婊子”还让法院维护其“立贞节牌坊”,人心不古啊!案件就这样在检察院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下,被办成所谓的“铁案”,如此“铁案”,谁会知道哪天被他人诬陷做了何种违法之事,被他人利用而陷害,何尝这种“铁案”结果?那么,这样的制度、这样的法律将会是什么样的状态?社会的正义是否还能存在?通过这人为操纵的“依法”途径来冤判一“小萝卜头”,保护的是躲藏在后面的“黑手”,对此怎样置评?因为,对此冤案,我个人毕竟无法拿出确凿证据,只能提供一定的线索。可是这线索谁来查证?谁会承认玩“丢卒保车”的把戏?我在被违法办案者刑讯逼供审讯间,在一狭小的空间,坐在那把固定的审讯椅上,两天两夜啊!让我体验到什么叫“生不如死”。也许这些办案者估计我这曾经的刑警队长不知道那是刑讯逼供吧!不知道那是违法办案吧!所以,让我这脑伤残疾警察不得不按照其提示而作伪供,因为我确实无法承受这手段!为了生存,只得伪供。曾经兢兢业业的民警,到头来就是如此下场!
国家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强调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属于非法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二条明文规定: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第五条又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此案办案人员用刑讯逼供手段获取的“供词”,这所谓的“证据”就是车载斗量,与废纸有何两样,不会有法律效力,不能定案,以此定案注定只能是冤假错案!然而,现实中,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却是对我被刑讯逼供的控诉,一律以“查无实据”,“不予支持”回应。可想而知:即使我被办案人员打断腿骨、肋骨乃至被迫害致死,法官宁愿相信是自残自杀,判决书也只会写“不能排除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现象存在,口供不能采信”之类的话。当然,说“查无实据”也是事实,因为所有的刑讯逼供,都在封闭环境进行。尽管司法部门的最高机关要求办案有监控,但避开监控,或者选择没有监控的场所折磨你,多人轮番对付一个嫌疑人,摧毁你的意志力的情况怎样查证?就是全程监控,办案机关不出具,就像此案样使用一纸情况说明:称未施用刑讯逼供,谁去查?逼供中,会尽量不会给你造成一眼就能看得出来的外伤,至于内伤和精神伤害,医院是不容易检查出来的,而受害人手头一无纸笔,二无相机,无法留下获取现场受迫害的证据,这境况,谁证明刑讯。只有赵作海、佘祥林等这类“死人回家”的冤案,才会倒查出虚假口供的成因。如有人批评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就一句话:“你相信罪犯,还是相信办案单位”?多无奈!经过此劫,我骄傲:我体验了这无奈!
案中的所谓行贿人,其言辞受到别有用心之人利用。不然,案件中的这证人,居然是在第一次与我见面,并且是我有求于他的情况下,向我行贿五万元人民币与五条香烟,更甚的是行贿物品是用一纸袋子包装交于我,这言辞真假,脚趾头也想的明白。可是在别有用心之人操纵下,谁给查证?而一审法庭居然采信!我说是被诬告,但是,判决书中却表述:被告人多次稳定供述了有罪。殊不知,这多次的有罪供述是何种产物?对这心知肚明的冤案,由谁来纠错?谁敢纠错?尽管承办法官对案件中瑕疵乃至严重违规违纪问题心知肚明,也没有勇气纠错,或为了照顾“面子”将错就错,沆瀣一气,共同维持其错误的判决!对冤案的拨邪反正、为受非法证据构陷的受害人洗冤昭雪,需要的是正义感、职业责任感和法官的良知,不过我坚信,上级法院能做到,我期待着、千万双正义的眼睛期待着!只要人性未泯司法不再助纣为虐,那么这一天终将来临!如果一切执法者本来应该维护司法公正,却反而践踏法律的正义,使社会缺失这公平正义,我这小小残疾警察又有什么放不下的呢?也许,这些执法者也会后想:如今,你是检察官法官,难道其子孙也一直是检察官法官?现在你执法不维护司法公正,其后代是否会遭受司法不公的后果?因此,我等待着,就在这四川省金阳县等待着,我叫陈树荣,联系电话是18981553759。
但是,我们平民百姓,不可能每人都像我这样啊!现实中,像我这样的冤案如何不再发生呢?我认为:首先,要完善我国司法制度,要尊重保障人权;其次,建立健全制约机制,包括保障律师、辩护人会见、调查取证等各项权利。完善法律法规,强化审查,杜绝非法证据,坚守疑罪从无。同时,加强对违法刑讯逼供人员的处罚,杜绝案件参与人员暴力审判、玩忽职守、刑讯逼供、受贿等现象的发生,如若产生,加大处罚力度,从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我国法制才能进入春天,更加完善,才能更好的实现法治社会,保证人民的人权。
一刑事案件的办理,涉及几个经办部门,经过多道法定程序。任何一个案件,都有起因:或者有人举报,或者办案机关发现。因此,有关机关接到举报后,首先要查清举报的问题是否存在,是否违纪违法,还是错告、诬告,这是办案的起步。办案起步至关重要,决定案件的走向。如果举报的问题确实存在并违纪违法,就要依纪依法查办。如果举报的问题不存在,或者虽然存在但不违纪违法,就要终止查办,还要查清举报是错告还是诬告,对错告作出说明,对诬告追究责任。党规国法规定了办案必须遵循的一系列法定程序,后一道程序都有纠正前一道程序错误的功能。但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就可能起步错,步步错,一错到底,酿成大错。《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查办刑事案件,遵守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但是像网络流传:公安是做菜的,检察院是端菜的,法院是吃菜的,不难意识——三机关只“配合”,不制约。曾记得: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要求:“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造成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如此案:侦查机关开始就未依法办案(2015年6月11日至13日,不出具任何法律手续,对我刑讯逼供),之后,审判机关不出具传票对我突然审判,并且对审判久拖不决等等,这“办案”,只是程序规定而不得不采取的手段而已了......。如呼格案被众所周知,是因为有着负责且不屈不挠的记者与警察,在众多非议和鄙视的眼光中默默寻找翻案证据,使一案两凶被披露,引起众人关注,或多或少给法院施加了压力而对案情重审,可是又有多少冤案,没被记者发现、没被披露,忍受着不应承担的罪名与冤屈,他们或许任命,被减刑,或坚持着申诉的道路……。
冤假错案毁掉的不仅仅是一个人,也不是一个家庭,更是毁掉了民众对法律制度信任,让民众对法律的正义产生怀疑,也更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的部分不健全与不完善。 只有有效的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才能让更多的人体会到法治的公平,也才能真正的做到让正义不缺席、不迟到。“国无法则人无矩,法不公则国不稳”。纵观各类冤案的平反,均是大众目睹之下,最终彰显正义,因此,要这法治时时彰显公平与正义,司法必须时刻阳光。否则,木秀于林,风必摧之,你厉害,你辉煌,可是在一些阴暗的角落,总是有那么一小撮人在盯着你,想方设法弄死你。他们跟你没有什么仇,仅仅是因为嫉妒、破案的压力或者靠业绩升迁的动机,以及黑手的操纵等情况,他们不明刀明枪的跟你动手,时常借助一个拥有权利的蠢货去干这勾当,你咋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