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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拆非暴力拆迁 拆迁档案真实完整 ——“阆中拆迁档案造假”事件真相大起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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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8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事人自拆非暴力拆迁 拆迁档案真实完整
——“阆中拆迁档案造假”事件真相大起日前,一篇题为“阆中一桩暴力拆迁背后的档案造假”的文章在有关网站上刊发,随即该事件在网络上引发关注。阆中市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项拆迁全系当事人自行拆除并非暴力拆迁,拆迁档案也真实有效。
7月26日,记者深入阆中,就该报道所涉事件作了相关调查核实,并重新对该事件进行梳理,力求完整地还原事件幕后真相。
网曝:政府伪造协议实施强拆 当事人被殴打致残
据该报道称,2011年8月19日早上8点过,在时任阆中市委秘书长黄凤林的带领下,阆中市公、检、法,以及林业局、园林局、城管局、保宁镇政府、江南镇政府等100余名工作人员来到位于江南镇油房坡街4号的阆中市绿洲生物化工有限公司,阆中市法院执行局长拿出一份邢永明等人从未见过的“经营权抵偿与补偿协议”当场宣读了一下,就大手一挥,宣布执行强制拆迁。邢永明等认为,法院执行局长宣读的“拆迁补偿协议”纯属虚假协议,完全是伪造。
该报道还称,因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和保护被强征强拆的土地和房屋,邢永明被拆迁队殴打、关押,儿子为此失去读大学的机会,妻子为此重病,自己为此致残。
法院:当事人自拆非暴力拆迁  已领取赔偿补偿款
报道所涉内容是否属实?7月26日下午,记者带着疑问来到阆中,就相关情况作了调查核实。
关于网上的报道,阆中市法院相关负责人称其严重失实,严重损害了阆中公正司法形象,也损毁了阆中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他表示,邢永明本是申请执行阆中市绿洲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一案的申请人,后与该公司达成抵偿协议,最后的拆迁也是邢永明与林业局达成协议后,由邢永明本人组织拆迁。案件执行过程中,根本不存在司法拘留及有拆迁队殴打人的情况。
记者在阆中市法院了解到,阆中市绿洲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邓智平和邢永明都是公司的元老,公司成立以来,因资金紧张,法人邓智平便叫邢永明想办法借钱,邢永明通过亲戚朋友四处借款,但到了约定还款期限,公司却无法偿还这笔在当时十分巨额的款项,而法人邓智平为了躲债,干脆离开阆中,不见人影。邢永明无奈之下,只得向法院起诉。
据阆中法院提供的该案执行档案第5页、第6页显示:2003年12月20日,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2001)阆执字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阆中市绿洲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位于阆中市江南镇油坡街4号原生物化工厂轧钢车间面积为8868.15平方米的土地及土地上的房屋经营权自2004年1月1日起抵偿给申请人邢永明,用于履行其全部债务止(共计176813元)。
此后,该土地由邢永明经营至2007年。到了当年的8月28日,阆中市人民政府基于建设城市公共绿化用地的目的,以《阆府国土函(2007)28<关于收回阆中市绿洲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第3页),同意收回市绿洲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位于阆中市江南镇油坡街4号的土地,责任单位为阆中市林业局。同年9月3日,阆中市国土局又以《阆国土资函(2007)59号<关于收回四川阆中绿洲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第4页),决定收回阆中绿洲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土地。同年9月27日,阆中市林业局向阆中市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法院经调查,作出了《(2007)阆法先予执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第14页—16页),裁定对被申请人阆中绿洲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位于阆中市江南镇油坡街4号原生物化工厂轧钢车间面积为8868.15平方米(12.38亩)的土地先予执行,要求该公司尽快拆除厂房及附属物。
2007年10月18日,邢永明向阆中市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经法院多次主持听证及双方协商,2007年10月31日,邢永明与阆中市林业局达成协议(第100页—105页),主要内容是:一、邢永明同意将位于阆中市江南镇油坡街4号面积为8868.15平方米的土地及土地上的房屋经营权在2007年11月15日前交给阆中市林业局。二、邢永明自主聘请拆迁公司在2007年11月15日前拆除土地上所有建筑物并清除残值。三、邢永明全面履行义务后,阆中市林业局一次性赔偿和补偿邢永明人民币620000元(其中含5万元拆除费、安全费,2万元执行费)。该协议最后,由邢永明、在场人常思江、杜龙荣及林业局工作人员签字。
“2007年11月1日,邢永明就按协议自行组织人员对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予以拆除,并于2007年12月3日前完成拆除工作,拆除残值亦由邢永明自行处理。2007年12月3日,我院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了勘验,勘明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设施全部拆除,有用的东西已全部被拉走。”阆中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邢永明所称的2011年8月19日由公、检、法及林业局等部门100余名工作人员进行强拆纯属子虚乌有,更不存在执行局长指挥强拆的情形出现。而2011年8月19日这天,应该是时任阆中市委常委黄凤林组织法院等相关部门人员及邢永明等人召开解决信访问题的时间,根本不是强制拆迁的时间。
据了解,拆除工作完成后,邢永明先后于2007年12月5日、2008年11月20日、2009年3月9日领取了补偿款合计55万元。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当事人:承认领取了赔偿补偿款  对签字真伪持怀疑态度
至于邢永明为何自称拆迁的时间为2011年8月19日,该负责人解释称,邢永明自以为法院执行档案因搬迁办公楼遗失,想再次获得赔偿款,故借机进行多次上访。
经记者了解,2011年上半年,阆中市法院院办公用房从阆中古城区搬到开发区,由于法院档案数量多,加之工作人员疏忽将该案卷宗放入行政诉讼卷区未及时发现。此后,邢永明数次到法院要求复印该案执行材料未找到卷宗,邢永明便以为法院将该卷宗已丢失,相关证据材料(特别是卷宗内的赔偿补偿协议)也灭失,遂多次到市政府上访称未与任何部门签订协议土地就被占用,要求政府赔偿。后法院在新档案室对所有档案进行分类归档,找到了该执行卷宗。经核实,其中有《绿洲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经营权人邢永明与阆中市林业局收回其经营权抵偿补偿协议》原件,该协议上有邢永明,在场人杜龙荣、常思江及相关人员亲笔签字,签字时间为2007年10月31日。该卷宗同时显示,邢永明在签订协议后,自行组织人员拆除后并领取了相应的赔偿补偿款的事实。
“2011年8月19日这天,在解决信访问题会上,当邢永明看到卷宗内的赔偿补偿协议以及领取赔偿补偿款的亲笔签字时,顿时哑口无言。”阆中市法院执行局一名工作人员回忆说。
而邢永明认为其在“听证笔录”、“执行笔录”上的签字是法院事后伪造的。记者经了解得知,阆中市委政法委曾主持研究确定由阆中市检察院负责对该协议的真伪审查。此后,阆中市检察院经与西南政法大学联系,拟对该协议进行笔迹鉴定,但邢永明拒绝进行笔迹鉴定。
记者随后拨通了邢永明的电话。电话中,邢永明承认自己确实领取了赔偿补偿款,但仍旧对所谓的“听证笔录”、“执行笔录”上的签字真伪持怀疑态度。
“因此,该文作者未认真核实、采访,对文中的人名和事实故意歪曲真相,是一篇对社会、对法律都极不负责的文章,尤其是一些网络平台未认真审查不履行主体责任就转载该文,完全属于‘乱炒作’行为。”阆中市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该院将依法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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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8 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发表于 2017-8-4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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