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书 安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魏治安与被告安岳县顶新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因为被告申请对原告出示的《招商引资协议》申请了司法鉴定。四川旭日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甲方为“安岳县顶新乡人民政府”、乙方为“潼南县卧佛镇居民魏治安(魏鑫)”、落款时间为“二0一二年七月二日”的《招商引资协议》下部有公章印文部分与以上的部分存在变造拼凑事实。但是,前述鉴定意见并没有说明是甲方变造拼凑的?还是乙方变造拼凑的。因为,诉争协议是甲方制作后提供给乙方的,为了证明甲乙双方两份协议都存在变造拼凑的事实与否?为了查清案情,请求法院依法责令被告出示甲方持有的那一份《招商引资协议》。原告请求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 【妨碍举证的推定规则】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本条是对妨碍举证的推定规则的规定,即在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拒不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推定当事人主张的证据内容成立的解释。
理解:本条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即根据已经被证明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拒不出示的事实,推定其持有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主张。
本条有三层含义:
(1)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事实已被证据证明,即一方当事人仅仅指责对方当事人持有某个证据而拒不提供证据是不够的,这一指责必须得到证明;
(2)只有在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条件下,法官才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3)法官推定的内容是确定的,即对方当事人主张的该证据上载有的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内 根据上述证据和规定,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出示自己持有的那份招商引资协。否则,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不应当得到采信;还应当以【妨碍举证的推定规则】的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被告罚款十万元。 此致 申请人魏治安 代理人胡代国 2017年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