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民刘智勇(网名“去问啊”)反映“乐山两法官涉嫌受贿枉法裁判上告四年没人管”事项的调查情况报告
网民刘智勇(网名“云问啊”)在麻辣社区乐山论坛发帖称:乐山两法官涉嫌受贿枉法裁判上告四年没人管。我院高度重视,通过查阅案件卷宗、调查询问实名举报人等,对该网民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将调查核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网民刘智勇反映问题所涉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8月28日,四川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跃公司)与刘智勇签订《融资协议》,约定刘智勇为大跃公司协调融资4000万元,若融资成功大跃公司支付刘智勇融资咨询费300万元,其中在8月28日预付150万元,剩余150万元在刘智勇协调融资4000万元到达大跃公司指定账户后的一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协议特别注明:若融资失败则刘智勇无条件在一个工作日内全部退还大跃公司支付的150万元预付款。融资必须在2012年8月30日起十五个(由五个修改为十五个)工作日内将4000万元打到大跃公司账户上,此款到大跃公司账上后付清刘智勇剩余150万元后此融资协议作废。
合同签订当日,大跃公司通过银行以“材料款”名义向刘智勇预付150万元;次日,大跃公司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刘智勇融资手续费150万元整。
2012年9月13日,大跃公司与乐山市市中区嘉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美贷款公司)、乐山市沙湾区承发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交通建设投资分公司(以下简称沙湾承发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大跃公司向嘉美贷款公司借款4000万元,用于向沙湾承发公司缴纳其中标的招商项目的前期工作借款费用。次日,嘉美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将4000万元汇入大跃公司指定的沙湾区财政局银行账户。
后刘智勇要求大跃公司支付剩余的150万元融资咨询服务费被拒绝,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大跃公司立即支付刘智勇150万元融资咨询服务费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大跃公司反诉称刘智勇没有向大跃公司提供有效的融资渠道并协助大跃公司融资,没有做过任何有利于融资的工作。大跃公司不得不向正规的金融部门求助,最后在乐山市市中区嘉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取得贷款。在整个融资过程中刘智勇没有给大跃公司提供任何帮助,其收取大跃公司融资咨询费15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理应返还并支付利息,请求判令刘智勇返还融资咨询费150万元并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用。审理中,根据大跃公司保全申请,冻结了刘智勇的银行存款581419.25元。一审认为刘智勇主张完成了协议的工作内容,要求大跃公司支付余款及逾期利息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刘智勇没有履行协议义务,按照约定,应该无条件退还预付款。一审作出(2012)乐中民初字第3325号民事判决,判决:一、驳回刘智勇的诉讼请求;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刘智勇返还大跃公司预付款150万元;三、驳回大跃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刘智勇不服,上诉至乐山中院,乐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2013)乐民终字第51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四川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乐民终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强制已执行到位582000元。后因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而申请执行人大跃公司也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我院于2014年4月4日裁定终结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乐民终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关于网民刘智勇反映问题的调查意见
经调查核实,网民刘智勇反映问题所涉一审案件系我院审判员李文群所承办。经我院纪检组调查询问网民刘智勇,其表示仅是自己怀疑,并无证据表明案件的承办法官李文群收受贿赂,其举报反映法官收受贿赂不实。其反映的我院依据大跃公司申请在刘智勇的银行帐户冻结的582000元已扣划支付给大跃公司,不存在我院的法官和少数法院领导瓜分上述款项的问题,刘智勇举报反映的该问题也属不实。
特此报告。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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