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出台 房屋补偿按合法建筑面积不再实测面积 近日,市政府办正式公布《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对此,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本《办法》是我省首个突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监督管理、明确划分各部门职能职责的规范性文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程序公开透明性。 征收程序 拟征地1年内不得抢种抢建 《办法》要求,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拟征地告知书1年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除正常的生产外,不得抢种、抢栽,抢建、扩建、改建。各职能部门暂停受理土地流转、宅基地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改变农房用途、农房转让、工商税务注册登记、户籍登记等审批事项。 据悉,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对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房屋用途、面积、产权人及家庭人员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审核后,才能由土地征收部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共同确认,改变了以前土地征收部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直接确认方式。 补偿 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部分不予补偿 《办法》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因征收集体土地需对畜禽水产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等合法建设企业实施搬迁的停产停业损失按3个月计算,涉及道路、土地整理、管线等项目,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部分不予补偿。 安置 对购买小产权房的不再给予安置 《办法》提出,对于拆迁过程中存在争议较大的坟墓搬迁,原则上集中安置,其费用进入征收成本。有主坟墓按标准补偿后自行搬迁到指定坟地;无主坟墓由土地征收部门负责组织搬迁。 《办法》明确,被征地农民的农业生产安置和社保安置方式、程序以及如何确定被安置人员。特别指出对未按规定时间提交被安置人员名单的,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及处罚措施,解决以前迟迟不提供安置人员名单造成损失却无人承担责任的问题;明确对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补偿,改变以前按实测面积进行补偿的方式,对不合法的建筑不予补偿;对住房改变用途的且有经营手续的给予适当补偿;征收集体土地上经依法批准但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房屋,按同类建筑结构的合法房屋补偿标准,按比例扣减已使用年限后补偿。 《办法》还特别提出,对购买小产权房的将给予一定的补偿,不再给予安置,改变以前还房安置的方式,房屋征收后,确属住房困难且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可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扩大货币安置范围,规定在市、县区行 政中心所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再施行“划地自建”安置,采取“货币安置”为主和“还房安置”为辅方式,其中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一律实行货币安置。城市远郊和乡镇、村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前提下可以采用“划地自建安置”方式安置。 监督管理 补偿安置费超核实费用10%要问责 根据《办法》,集体土地征收勘测定界委托和结果审核主体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首次征地的要以组为单位对耕地数量全部进行测绘并建立台帐,作为核算人均耕地面积的依据;上报方案中补偿安置费用超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费用10%以上的,要对编制单位和人员问责。 《办法》还规定,在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迫使被拆迁人员搬迁的,依法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征收对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集体土地征收以及冒领、多领、骗取拆迁补偿费和安置还房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征收补偿费用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源自:广元晚报 全媒体记者:袁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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