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东兴区的农民参加了新农合(现改称农村居民医保),患病后到定点医院就医,但定点医疗机构给予的治疗违反四川省卫生厅(现四川省卫计委)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规定(医疗机构开展二类医疗技术需四川省卫生厅审核,现已取消),这样一来,本属可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还能不能获得补偿无论在当地医保主管部门还是在司法部门都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不知道哪一意见正确。这一问题涉及医保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急需上级权威机关的公开答复或者不公开的书面答复!也希望广大网友、专家学者赐教!
当地医保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有下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不能获得补偿。理由是医院医疗行为违规后,本属可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变成了不可补偿范围。
第二种意见:能获得补偿。理由是医院医疗行为违规虽应受行政处罚,但不影响参保人员是否补偿,两者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互不相干,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的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农民和医保主管部门建立的是医疗保险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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