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室外烧炭取暖被拘,处理未免太重】
据中新网消息,山西忻州市公安局日前办理了一起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治安案件:该局环安支队大气污染巡查组夜间巡查时,发现一建筑工地地桩处、过道处燃起三处燃煤明火。经查,系工人王某夜间取暖所为,散发的烟霾中含有高浓度二氧化硫等有害物质,对大气形成了污染。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消防法》有关规定,警方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决定。
消息传出,舆论多有质疑。不少人认为,工人露天燃烧煤炭取暖,确实会影响环境,也不安全,警方将明火扑灭,乃是职责所在,但若据此课以行拘5日的处罚,未免太重。
工地工人露天点燃煤炭取暖,确有不妥之处。一方面,王某未尽到保护环境的义务,人为加剧大气污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另外,户外点火,又是在城区,也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依据《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预防火灾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王某行为的不妥,均指向法律约定的“义务”而非“责任”,相对应地,对于这一行为的处置,只能提醒、纠正,而不应该上升到行政惩处的程度。
当地警方称,这是一起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治安案件。但遍查《大气污染防治法》,并未看到对这一情由的相关罚则,更多的罚则却是指向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
相关部门不去严格治理企业排放,却将本就紧张的警力盯着市井小民的取暖,不能不说是一个讽刺。这不是说不应该治理民用散煤,而是说,政府在环保执法时应该明确重点、难点,而不是避重就轻,甚至选择性执法。治理大气污染是社会共识,但前提是做好民生保障,工人烧炭取暖这样的无奈之举,也才会少些。南充手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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