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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 仁寿人快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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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8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一)什么是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农民是指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后转为城镇居民,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年满16周岁的在册农业人口。年龄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批准征地时间为县政府批准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的时间。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涉及的移民安置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二)如何申报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步:征地村(居)民小组召开全体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参保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收集参保人员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征地补偿款分配领取花名册等相关材料。

    第二步:参保人员如实填写《眉山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登记表》(以下简称申报登记表),并由被征地村(居)民小组长审核签字确认。

    第三步:村(居)民小组将申报登记表、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参保人员花名册公示照片和参保人员户口簿、身份证报送辖区村委会或居委会审核。

    第四步:村委会或居委会审核通过后,填报本村或社区《眉山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核准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将所有资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政府统一组织办理参保。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什么?通过什么方式缴费?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以依法批准征地时上年度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其中单位承担12%,个人承担8%)。

    2016年征地为例,被征地农民个人应缴纳资金=2015年省平工资×60%×8%×应享受的政府补贴养老保险年限。

    被征地农民个人应缴纳资金采取对公账户收缴,乡镇人民政府向辖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公布社保缴费对公账户(乡镇项目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自行到银行转账汇款,并在缴费成功后将银行回单复印件交乡镇人民政府存档。

    (四)未超龄人员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后,该如何续保?

    依法征地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可以单位职工或个体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将合并计算。

    (五)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对象,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归并?

    被征地农民按四川省政策规定一次性参保缴费形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归并,严格按照川人社办发〔201319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按未重复缴费情形处理,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个人账户予以累计归并。

    (六)退伍军人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后,军龄如何计算?

    2012年度以前退伍的军人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后,军龄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与其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什么时候可以享受养老待遇?

    1.超龄人员。依法征地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人员,其养老待遇从参保手续办结后的次月开始享受。

    2.未超龄人员。依法征地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人员,在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后,可以企业职工或个人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保缴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后,申请办理养老待遇领取手续,其养老待遇从批准退休的次月开始享受。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衔接政策

    (一)城乡居保向企保转移的条件是什么?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

    (二)城乡居保转企保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向企保转移时,除执行将来国家统一政策外,可按转移衔接时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三)年满50周岁以上女性人员办理城乡居保转企保后,如何续保?

    对于2011630日以前参加城乡居保、年满50周岁以上的女性,在向企保转移衔接后,按照企保缴费标准逐年足额缴费满5年后仍达不到15年的,可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对于201171日以后参加城乡居保、年满50周岁以上的女性,在向企保转移衔接后,延长缴费至满15年。

    (四)企保如何向城乡居保转移?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女50岁,男60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不愿延长缴费至满15年的,可将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继续参保。

    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川人社办发〔201662号)

    (一)此次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对象和条件是什么?

    1.申请补缴19951231日前养老保险费的对象和条件。

    经原劳动部门批准办理了招工手续且在各地实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仁寿县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实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间为19873月)仍在企业工作,单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原国有企业固定工、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

    2.申请补缴199611日至2011630日期间养老保险费的对象和条件。

    一是199611日至2011630日期间,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可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1)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的仲裁裁决、决定、调解书;(3)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限期改正、行政处理或者处罚决定;(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书面处理决定;(6)投诉、信访以及用人单位主动整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实并核定后出具的书面处理意见。

    二是201171日前已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含已依法破产或已注销等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的下岗、失业人员),存在中断缴费年限的,可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此次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1.申请补缴19951231日前养老保险费应提供的资料。

    1)原劳动部门批准的招工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2)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提供19873月及以后仍在企业工作的原始档案证明材料(如工资表、职工花名册、考勤表、年度考核表等)原件及复印件;

    3)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19873月及以后历年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和财务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12款为补缴必备档案资料,必须同时具备,不得以单位或同事出具证明等形式取代原始档案资料。

    2.申请补缴199611日至2011630日期间养老保险费应提供的资料。

    一是用人单位申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提供资料。

    1)《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报表》;

    2)用人单位申报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的书面申请;

    3)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的仲裁裁决、决定、调解书;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限期改正、行政处理或者处罚决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书面处理决定;投诉、信访以及用人单位主动整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实并核定后出具的书面处理意见;

    4)职工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5)职工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6)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和财务记账凭证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二是个体参保人员申报补缴199611日至2011630日期间中断年限养老保险费应提供资料。

    1)《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报表》;

    2)参保人员本人自愿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书面申请;

    3)参保人员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三)此次养老保险补缴标准是什么?

    1.申请补缴19951231日前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标准。

    1995年省平均工资(4645元)的60%为缴费基数,28%的缴费比例(单位20%,个人8%),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并从199611日起按历年记账利率计算利息额至办理补缴手续时止。

    2.申请补缴199611日至2011630日期间中断年限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标准。

    一是199611日至2011630日期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按当年缴费基数、现行缴费比例补缴欠缴数额(含利息),并从201171日起依法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应当做出书面决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二是《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含已依法破产或已注销等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的下岗、失业人员),存在中断缴费年限的,可由个人选择以办理补缴手续时我省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100%为缴费基数,20%为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工资指数统一记载在缴费当年。

    (四)部分不符合此次补缴政策的情况

    1.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政策出台前已按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进行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或重新补缴;

    3.政策出台前已达退休年龄且符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不再重新处理或重新补缴;

    4.个体参保人员在201171日以后有中断缴费的,不得办理补缴。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是什么?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二)如何办理参保?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携带户口簿、身份证(18位身份证号码)委托村协办员或到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参保。经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初审后,录入城乡居保系统,并将收集的参保资料上交县城乡居保中心复核,符合条件的建立参保关系后,方可缴纳保费。

    (三)缴费标准是什么?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选择的年缴费标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13个档次。自愿选择,多缴多得,个人所缴保费全部进入个人账户。

    对重度残疾人(精神、智力残疾一至四级,其他类别残疾一至二级),由县财政按最底标准为其代缴全部的养老保险费;对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100/年·人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四)缴费年限有什么要求?

    政策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除正常缴费年限外,允许补缴,补缴年限与正常缴费年限累计不超过15年;政策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领取年龄:男女均为60岁)。

    (五)缴费方式有哪些?

    目前仁寿县主要采用银行代扣为主零星缴费为辅的方式进行缴费。

    (六)银行代扣的具体流程?

    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是一项新型的缴费方式,是由经办机构、代办银行和参保群众签订“代扣代缴”协议并绑定社保卡或银行卡(含农业银行仁寿县支行、建设银行仁寿县支行、中国银行仁寿县支行、邮政储蓄银行仁寿县支行、工商银行仁寿县支行、成都银行、县农商银行),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内,参保人员预存足额保费,由银行代扣代缴。

    (七)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1.在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在参保的次月起领取基础养老金。

    2.需缴费的参保人员,根据政策按年缴费,并从满足条件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注: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201811日起调整,调整后现行政策作废,将执行新的政策。2.城乡居保转企保政策、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文件中关于个体中断补缴政策可能于201811日起调整,调整后将执行新的政策。)

来源:眉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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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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