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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自摆乌龙阵 一纸判决债权无 使用法条张冠李戴 判决书漏洞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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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7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自摆乌龙阵  一纸判决债权无

使用法条张冠李戴 判决书漏洞百出

      我们是岳丕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栖霞路666号6幢3单元1楼A1号,电话:18090815930。     
      蒋从珍,女,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慈航路499号3栋5楼506号,电话:15828885999。

      现反映一件由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及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冤案。
借款人贺余武于2014年3月27日向蒋从珍、岳丕桥分别借款人民币260万、272万,借款人贺余武向我们承诺用他本人承建的四川资中火车站省级粮食储备库迁建项目的工程款向我方做出借款担保,并由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资中火车站省级粮食储备库迁建工程项目部监章,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利息为每月25日支付,并有打款转账凭条为证(见附件一)。
       一、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及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二审两次判决书(附件二)故意忽视基本事实,企图混淆视听、掩盖事实。
      1、贺余武于2014年3月27日向蒋从珍、岳丕桥分别借款人民币260万、272万,既有借款借条又有转款凭据,该笔借款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2、贺余武向岳朝忠借款,一直未还清本金及利息,直至2014年3月27日向我们俩借款后才偿还完毕(见附件三)。
      3、2015年4月1日贺余武向蒋从珍、岳丕桥作出书面承诺于2015年4月底付清利息,2015年7月底还清蒋从珍本金,2015年10月底还清全部本金(见附件四)。此承诺也佐证了贺余武与蒋从珍、岳丕桥的借款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4、岳朝忠与蒋从珍、岳丕桥之间的资金往来并不佐证该笔借款不是真实的,与本案无任何关联性。无论岳朝忠怎样转款给蒋从珍、岳丕桥,或是蒋从珍、岳丕桥转款给岳朝忠,那是他们自己的事情,与贺余武无关,不能混为一谈。
      5、岳朝忠与贺余武之间的借款是另一个借贷关系,与本案无任何关联性。无论岳朝忠与贺余武之间的关系存在怎样的借贷纠纷,均应该由他们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与蒋从珍、岳丕桥无关,不能混为一谈。
      本案应审查是贺余武与岳丕桥、蒋从珍之间的借贷关系,即审查贺余武与岳丕桥、蒋从珍之间是否有借条,贺余武是否收到岳丕桥、蒋从珍的借款,贺余武是否还清岳丕桥、蒋从珍的借款本息。岳朝忠与岳丕桥、蒋从珍之间的资金往来,不应在本案审查范围。岳朝忠与贺余武之间的借贷关系属于另一个借贷关系,也不应在本案审查范围。
      但是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与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始终故意围绕本不应该在本案中审查的岳朝忠与岳丕桥、蒋从珍之间的资金往来以及岳朝忠与贺余武之间的借贷关系做文章;刻意忽略了自始至终贺余武并未拿出一分钱却偿还了之前向岳朝忠借款的全部本息这一基本事实;也刻意忽略了贺余武打了借条并收到了岳丕桥和蒋从珍分别转账的272万元和260万元这一基本事实;更刻意将岳朝忠这个本来与此案无关的,即使有纠纷也应当另案审查的案外人纳入此案之中,将本来简单的案件搞得复杂化,以达到混淆视听、掩盖事实的目的。最终得出岳丕桥、蒋从珍与贺余武借款关系不真实的结论,这样贺余武既不必向岳朝忠偿还借款,因为已经“还清了”;又不必偿还岳丕桥与蒋从珍的借款,因为借款“不真实”;那么这几百万的借款就这样凭空消失掉了,这是滥用法律条例,明目张胆地侵害岳丕桥与蒋从珍的权益。
      (在附件二中,一审、二审的判决出现逻辑混乱的错误就在于此。举个例子:假如贺余武从银行贷款100万元,因贷款到期无法偿还,到期贷款本息为150万元,银行又贷款给蒋从珍150万元,蒋从珍将贷来的款150万元借给贺余武,贺余武将从蒋从珍处借来的150万元还给了银行,按照正常思维,贺余武不欠银行的贷款了,但还欠蒋从珍150万元,蒋从珍欠银行150万元,这是正常的还款逻辑。但按照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及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逻辑思维,贺余武谁也不欠了,而且还把法条看似“合理”地运用到判决书里)
      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偿付借款的责任。
      在2014年3月27日《借条》(见附件一)明确约定以四川资中火车站省级粮食储备库迁建项目的等额工程款由四川资中火车站省级粮食储备库直接支付给岳丕桥和蒋从珍,并由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资中火车站省级粮食储备库迁建工程项目部监章。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资中火车站省级粮食储备库迁建工程项目部是无民事主体资格的,凡是项目的印章应由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一、二审答辩之中已经承认该项目章的真实性,但又不想承担民事责任,其答辩的理由和依据并不成立,因而应承担偿付借款的责任。
      综上所述,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及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原一审、二审的判决无论是在事实上的认定,还是在法律适用上,不但存在法院自摆乌龙阵,还存在混淆视听、企图掩盖基本事实的严重错误,现我们恳请对这一审判案件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维护我们的正当权益。
(其他相关证明附后)

举报人:岳丕桥 蒋从珍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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