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22日22时许,冯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通江县诺江镇电影院路段,与何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后逃离现场。我队接到报警后迅速到达现场,展开调查,于23时40分许,在通江县红砖厂附近,抓获肇事驾驶人冯某,并带至交警大队。 二、案件办理情况 我队民警将冯某带至交警大队后,当即对冯某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检测,其值为132.9mg/100ml,后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冯某当时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2018年1月8日,通过广泛调查取证,我队依法认定:冯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何某无责任,并将《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双方当事人。同年1月12日,县公安局对冯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1月24日,对冯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目前,该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关于反映问题的说明 (一)取保候审的问题: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本案中,因为冯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县公安局已对冯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该措施不等于释放冯某,侦查措施还将继续进行,下一步还将依据相关程序规定,将该案移交检察院和法院。最终处理结果,以法院审判为准。 (二)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经过调查、取证,我队已对该事故做出认定,冯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无责。期间,民警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但因赔偿存在较大分歧,双方终未达成一致意见。按照职责划分,公安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不能判定赔偿金额。故我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议双方就损害赔偿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其他事项:对本案有其他疑问的,可直接到我队进行咨询、了解。同时,感谢你对交管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通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1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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