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细化>>
遏制此类事件 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法律肌无力”问题 很多网友说,行拘15日有点轻。然而,这已经是现有法律框架内能够给出的“极值”。 对当事人作出惩处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其第47条规定: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前有“夜袭”上海四行仓库,现有紫金山抗战遗迹前摆拍,对于此类亵渎民族感情的“精日”行为,绝大多数网友持谴责态度,但仍有一些人甚至是网络大V还认为是小题大作,将此看作“个人自由”,称法律没有明文禁止,进而质疑警方的处罚是否有法律依据。 对此,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辉律师认为,警方的处罚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中的最后一个条款中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上述行为违背社会公德、漠视民族情感,且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反感,警方的法律依据完全没有问题。当然,这个条款是一个兜底条款,兜底条款是法律文本中常见的法律表述,主要是为了防止法律的不周严性,以及社会情势的变迁性。
金辉表示,兜底条款毕竟是比较抽象的原则性规定,鉴于这样的事件已经不是一次两次发生,最好还是应该有专门的立法细化,比如从行为的次数、场所、方式、时机、扩散程度以及主观等方面进行细化的规定,界定违法和一般违反公序良俗之间的边界,这样也能起到更好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比如,德国法律就规定,任何公开场合宣传、不承认或淡化纳粹屠杀犹太人者,都会因为触犯“煽动种族仇恨罪”,按照法律,最高可获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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