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院长副院长后 她的案子逆转了
持之不懈地在网上实名举报市区两级多名院长、副院长、法官后,泸州女商人王华珍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迎来了逆转。龙马潭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该院2010年作出的多份民事调解书。
也就在王华珍通过这种实名举报,并借助网络铺天盖地的力量实现自身目的后,本案另外几位当事人刘家兰、欧俊模、游传冰等人现在也决定向王华珍“学习”,他们也要举报本案可能牵涉的院长、副院长以及法官等。理由和王华珍一样,包括贪污腐败、徇私枉法等。
本案最值得警惕之处在于,当舆论的力量和其他法律之外的东西能够左右某一个案子时,法律可能就会变得无足轻重。
举报信
如果在网上以“王华珍+泸州”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王华珍对泸州两级法院院长、副院长以及法官的举报随处可见。被王华珍实名举报的人员包括原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马超美、现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蒲卫东、现龙马潭区法院院长彭胜昔、泸县法院院长谢杰等人。
举报信中,王华珍称,泸州两级法院的院长、法官们“利用公权力疯狂敛财”,“吃了原告吃被告”。王华珍持之不懈地在网上制造舆论声势,并直接宣称“泸州市的法院已经腐败到了极点”,“法官已经成为了土匪和黑社会”,主要原因在于从2010年以来,王华珍有多起案子在泸州市两级法院审理。当中,也就包括了王华珍与四川华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刘家兰、欧俊模、游传冰等人之间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和刘家兰、欧俊模、游传冰等人有关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最初不过是普通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0年,刘家兰、欧俊模、游传冰等人,先后和四川华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向华蜀公司以现金方式购得华蜀公司所开发的龙马潭区蜀泸大道9号(即城北广场综合楼项目)相关房产。欧俊模介绍,以自己购得的城北广场综合楼项目负一层为例,“彼时,整个负一楼处于一种无法营运状态。当时的现状是既不能做车库,也无法做库房。我买下负一层时,实质顾虑重重。真实原因为当时华蜀公司由于急需资金支付工人工资,经不住华蜀公司法定代表人闵勇苦苦相求,我才最终决定购买。”
根据买卖合同,华蜀公司需按期为购房户们办理好相关产权手续。此后因华蜀公司未能如期履约,2010年,刘家兰、欧俊模、游传冰等人,先后将华蜀公司诉至法院。该房屋买卖合同之诉经龙马潭区法院主持,购房户们和华蜀公司达成调解。调解协议书一方面确认了购房户们所购房屋归其所有外,另一方面还约定了华蜀公司需在法院所确定的期限内为购房户们办理相关权证等事宜。
令人始料未及的是,该调解书并未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相反,购房户们却由此陷入到了旷日之久的讼争当中。
第三人撤销之诉
城北广场综合楼项目土地使用权人原本为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2004年起,二人医相继与鑫达公司、华蜀公司签署联合开发协议然后又解除协议等,最终确定,由二人医出地,华蜀公司出资联合开发。而闵勇,正是华蜀公司法人代表。特别是2007年11月16日,经泸县财政局批复同意,二人医将自身在联合开发中应分得的3399平方米房屋,以347万元,也就是每平方米千元左右这一价格转让给华蜀公司后,二人医至此也彻底退出联合开发。华蜀公司,最终成为该项目最后也是唯一的开发主体。此外,闵勇与王华珍之间,还签署有联合投资开发协议书。
围绕城北综合楼项目,王华珍提起了两个堪称旷日持久的诉讼。其中一个为她与闵勇、华蜀公司之间的合伙纠纷。一个则是她与华蜀公司、刘家兰、欧俊模、游传冰等人之间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时至今日,王华珍与闵勇、华蜀公司之间的合伙纠纷尚未有一个生效判决予以支持。而王华珍与华蜀公司、刘家兰、欧俊模、游传冰等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也历经多轮反复。其中,2016年5月25日,龙马潭区法院驳回王华珍起诉。随后,王华珍提起上诉。在这期间,当事人注意到,对方虽然一直都在打官司,但却试图使用一些法律之外的手段来影响案件。
网上随处一搜可见的举报信中,王华珍不仅将矛头直接对准了泸州市、区两级法院院长、副院长、法官等,同时,包括购房户欧俊模等人以及整个泸州市法院系统,也都成为了被王华珍肆意诋毁的对象。在王华珍的笔下,购房户们成为和闵勇串通一气,合谋强夺王华珍财产的人。这种毫无事实依据的诋毁,刻意迎合公众情绪,最终达到了先声夺人,扯人眼球的效果。曾经的购房人,也因此成为网络暴力的受害者。
这种法律之外的手段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效果。
第三人撤销之诉经泸州市中院发回重审后,2017年11月,龙马潭区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该院于2010年8月该院作出的多份调解书。
法律的尴尬
梳理龙马潭区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判决,当中确有诸多值得商榷之处。一方面,当时城北综合广场的唯一适格开发主体为华蜀公司。王华珍若觉得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应向另外的共同投资人,而非将矛头指向协议之外的购房人。
另外,诉讼时效也是硬伤。第三人撤销之诉明确,第三人应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并且这6个月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等规定。在案证据显示,早在2014年10月16日,王华珍就已知晓房屋出售、法院调解等事宜。但直到一年多后的2016年,王华珍才提起撤销之诉。极为可笑的是,即使王华珍以自认的方式告知法庭,确实早在2014年她就已委托律师复印了包括调解协议在内的卷宗。但判决书竟然声称,该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由于购房户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上的尴尬或许还不仅限于此。包括王华珍与闵勇、华蜀公司究竟是否存在合伙关系,目前司法上尚未明确。倘法院最终认定合伙关系不成立,王华珍也将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而王华珍与闵勇、华蜀公司合伙关系纠纷,江阳区法院现已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虽然认可了合伙关系,但在合伙利润分配和剩余房屋分割上则明确,已被售出的房屋将不再进入分割,这当中也就包括华蜀公司已经卖给了购房户们的住房。这意味着,对于城北广场综合楼项目已经卖出的房屋,王华珍仍然不享有权益,她也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这种内外有别背后隐藏一个显明的法理,即法律对外部购房人利益的保护应当优于内部的合伙人。王华珍与闵勇、华蜀公司之间的纠葛,不应祸及案外的购房人。
前述一切意味着,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王华珍身份是否适格,需以王华珍与闵勇、华蜀公司合同纠纷法院所查明的事实作为基础。在前案尚未终结之前,贸然对撤销之诉作出裁定,势必会造成各个法院,裁判结果之间的冲突。
最新消息显示,对于王华珍与闵勇、华蜀公司是否存在合伙关系的一审判决,泸州市中院又再一次作出裁定,发回江阳区法院重审。这意味着,兜兜转转,历经数年讼累之后,此事似乎又回到了原点。
令人遗憾的是,由王华珍所发动的网络舆情席裹了司法后,相关法院已失去了辨明是非,护卫公平、公正的决心和耐心。王华珍在网上公开宣称,泸州的法院、法官比黑社会还黑,“他们与黑势力结合在一起欺压百姓,老百姓成为了他们菜板上的肉,任意宰割。”举报信中所涉的单位及个人,却始终保持了一种谜一般的沉默。事实和真相,从此再无人问津。
因对一审判决不服,购房户们现已提起上诉。
在无法通过正常的法律手段捍卫自身利益后,刘家兰、欧俊模、游传冰现已决定,接下来将会向“对手”学习。在当事人看来,当舆论的力量和其他法律之外的东西能够左右某一个案子时,“如果光和对方讲法律,自己可能还没有开始就已经输了。”当事人感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