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就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月5日-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大会审议并表决了宪法修正案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选举产生了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会后,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正式产生,并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 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任务,对我国宪法作出适当修改,是必须的、适时的,是符合宪法发展规律、符合时代发展和实践需要的,更好体现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 本次大会审议并表决的国家监察法草案共有9章69条,是我国反腐败领域的一部重要立法,为监察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制定国家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是确保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实现反腐败工作制度化的关键举措。它明确了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和监察机关的定位,监察工作的范围、职责、权限和程序等基本内容和重要问题。在反腐败工作领域,这部草案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做主的有机统一,同时也对监察权的行使划出了边界,消除了监督的盲区,以严密的程序和科学的监督机制规范了监察权的行使。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我们要充分认识宪法修改和贯彻实施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制定国家监察法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坚持学懂原文、悟懂原理,带头尊崇、带头学习、带头遵守、带头维护、带头运用,不断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紧迫感责任感和自觉性,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和水平,学会依法抓建设、搞改革、促发展、保稳定。在反腐败工作领域,严格尊崇遵守国家监察法,规范科学地运用和行使监察权,推进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