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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把制度优势转化为反腐败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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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7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前,我国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监察法的制定通过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例如,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尤其是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保证监察机关有效履行监察职能;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将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工作力量整合起来,把反腐败资源集中起来,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攥指成拳,形成合力等。对我国纪检监察体系而言,监察法是把反腐败斗争向纵深推进的制度化保障。
监察法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将最小级别的村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也史无前例地明确纳入监察范围,消除了“过去一些不是党员的村干部不属于监察范围”的监督盲点,实现了监督全覆盖、监察无死角,充分体现了国家在反腐败中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决心。监察法为基层反腐提供了法律保障,是治国重治吏、依法有效监督管理公职人员和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的务实之举,将全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国向基层延伸。
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与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相比,我国的监察体制机制存在着明显不适应问题。这既体现在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范围过窄,也表现为监督执纪机关职能分设交叉重叠,还反映在专责和集中统一不够。监察法的出台有利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监察无死角,反腐不停步”,监察法把全面从严治党覆盖到“最后一公里”,让群众身边的“微腐败”日益减少,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不断增加,还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筑牢党的执政“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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