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蓬安检察微信公众号,已获得转载许可)
“我劝他他不听!这下安逸了哇!老曹被4条鱼请去吃牢饭,这下简直倒了八辈子大霉嘛!”锦屏镇的陈老汉摆起曹某利的事,直摇头叹息:“划不着!简直划不着!” https://mmbiz.qpic.cn/mmbiz_jpg/wic1ZtZia7swOKdKCOqVmvPbkDyhGicfibUONWQTmQD18vRVEM954MtUhNY1QjkS47U4gCdSImkDUSzyqtIInlhsbQ/640?wx_fmt=jpeg (图片来源于网络)
嘉陵江边不少村民以捕鱼为生。在不少老百姓眼中,禁渔期禁渔区内捕鱼没什么大不了的,哪怕被执法人员抓到,也不过是罚款的事。最近,曹某利的事将彻底改变他们的这一看法。
2018年,蓬安县检察院以推进生态检察为契机,大力加强了相关宣传工作,包括非法排污、非法滥伐林木、非法捕捞水产品等法律知识。3月16日,有网友向水产渔政局举报,称“【禁渔期】3月16日蓬安相如湿地公园嘉陵江段一男二女电鱼”,并提供了相关照片。蓬安县检察院会同蓬安县水产渔政局和蓬安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迅速开始调查处理此案。
(图片来源:蓬安公安局微信公众号) 经查:曹某利,男, 48岁,蓬安县锦屏镇人。3月16日下午,曹某利携带电鱼工具来到嘉陵江蓬安县锦屏镇漫滩湿地公园一水域进行电鱼,合计电鱼4尾共20余斤。面对证据,曹某利如实交代了相关事实。他家住嘉陵江边的锦屏镇某村,在他眼里,在嘉陵江电打鱼没什么大不了的,“好多人都这么做!不用电打哪打得到好多鱼?”正是这种盲从心理,无视法律法规把自己送进了看守所!
(图片来源:蓬安公安局微信公众号) 曹某利交代,2018年3月初,他便在嘉陵江边电捕鱼,他知道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更知道电捕鱼是破坏生态平衡的捕捞方式,但抱有侥幸心理,谁知却被人拍了照让自己吃了牢饭。 由于蓬安近几年从未办过因非法捕捞立刑案的案件,检察干警非常慎重,会同渔政、公安等部门人员认真研读法律条文后,一致认为曹某利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电鱼工具捕鱼,无论捕获的鱼数量多少,均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3月26日,蓬安县公安局决定对曹某利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刑事拘留,以追究其刑事责任。4月3日,蓬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曹某利批准逮捕。
(图片来源:蓬安公安局微信公众号) 不树标杆,不足以立威;不追刑责,不足以震慑。此前我县还从未以立刑案追究非法捕捞者的刑责,此次公安机关对曹某利立刑案追刑责开创了我县先河,也必将有力震慑一切非法捕捞活动。蓬安县检察院也将与县水产渔政局、公安机关合作开展专项行动,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做到不放松、严要求,重拳严打非法捕捞活动。 案件承办人指出,一切有力打击行动都只是手段,真正目的是让大家明白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平衡的意义所在。蓬检君希望大家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鉴,杜绝一切不法行为,远离电捕鱼等非法捕捞活动。
(图片来源:蓬安公安局微信公众号) 延伸阅读 春天是万物复苏生命繁衍的季节,古语有云“劝君莫食三月鲫,万千鱼仔在腹中。劝君莫打三春鸟,子在巢中待母归。劝君莫食三春蛙,百千生命在腹中。”嘉陵江是我们重要的渔业资源产地,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来保护这一重要的自然资源宝库,让这座宝库得到长远的、可持续的发展,禁渔修养生息是保护措施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相关法律条例和地方法规明文规定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是禁渔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在禁渔期进行违法捕捞已经是“胆子魁”了。嘿!好家伙!还使用违法方式和设备进行破坏性的捕捞。更让人不解的是,犯罪嫌疑人明知违法却依然以身试法!是犯罪成本太低蒙蔽了双眼,让人看不见犯罪的后果和代价? 蓬检君还要提醒大家,禁渔期间在天然水域进行垂钓也是违法行为,希望广大垂钓爱好者能遵守法律法规切莫以身试法。最后为大家附上一张《四川天然水域有重要经济价值野生水生动物名录及其采捕标准》明细图表,表中详细规定了各类野生水产的最低捕捞标准,供大家学习参考,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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