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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关于《德昌县卫计局关于张梦竹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的公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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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1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德昌县卫计局关于张梦竹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的公开回复

德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8月25日,四川交通厅高速管理局干部张梦竹死亡在德昌县人民医院,年仅26岁。8月28日,德昌县卫计局表示将依法依规对家属妥善善后,对责任人员依法严惩,给家属和社会一个交待。12月18日,医院和家属共同认可并书面委托的专业鉴定机构出具了《医疗过错鉴定报告》,结论为:(1)根据病历文件,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与产妇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对产妇的死亡负主要责任;(2)医院输血等大量关键病历毫无真实性可言,鉴定机构无法鉴定,应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再次提醒德昌县卫计局对调查处理此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事件发生后,家属理性克制,积极配合德昌县人民医院和县卫计局,等待他们履行8月28日所作出的承诺。但德昌县卫计局一直迟迟没有履行承诺,没有调查事件,没有处理责任人员,没有回应家属和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关切。无赖之下,家属于2017年9月25日,2018年1月2日,1月23日,2月2日,3月6日,3月8日多次书面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书面反应情况,善意提醒德昌县卫计局对调查处理责任人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直拖延到2018年4月初,医院和相关主管部门仍一直没有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此事,没有调查结和处理责任人员的一纸半文,也没有对家属妥善善后,态度极其冷漠,甚至一句给家属道歉的话语都没有。即便在医患双方共同书面认可的权威机构出具《医疗事故鉴定报告》后,仍然百般推诿抵赖,拒绝调查处理有关人员。至今,对产妇死亡负有严重责任的医生魏XX等也一直正常上班。

2018年4月2日,德昌县卫计局终于向家属承诺“最晚于4月8日书面反馈调查处理结果”。4月8日,家属在德昌县卫计局苦等整整一天,到18:30分,德昌县卫计局才出示了一份名为《德昌县卫计局关于张梦竹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的材料,无公文文号,仅在落款处盖卫计局章。此时,距离张梦竹死亡已过去大半年时间。

经认真研读《德昌县卫计局关于张梦竹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读并咨询律师团队、医疗专家和卫生行政管理专业人员意见,家属对该报告的态度是:不认可。现书面回复理由依据如下:

一、法律常识

德昌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一直将“依法依规”挂在嘴边,但何为依法依规,发生医疗事故后应该依什么法什么规,由谁追究,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一)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法律法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到第六十四条。

追究责任的主体:受到医疗损害的家属。

是否强制性:家属可以要求医院赔偿。

承担责任的主体:医院。

承担责任的方式:赔礼道歉,经济赔偿。

目前进展:家属向医院提出了赔偿诉求,依据《侵权责任法》与医院书面共同承诺认可鉴定结论后,共同书面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开展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根据《鉴定报告》:(1)从可鉴定的病历文件和诊疗行为上分析,医院应对产妇的死亡负主要责任;(2)医院输血等大量关键病历毫无真实性可言,鉴定机构无法鉴定,应由卫生执法部门调查;(3)若伪造病历属实,医院应对产妇死亡负全责。但卫生执法部门至今未全面调查也没有任何客观的调查结论。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因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不作为,暂无法推进。

(二)行政责任

依据法律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一)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五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四川省产科急救管理工作方案》(川卫办发〔2016〕147号)“呼救和转诊程序”第 (三)款,“组织体系及职责”第(三)款,“奖惩制度”第(二)款;《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7]95号,考核评价实施细则,(三)临床用血供应及应急保障机制第3款;《产科诊疗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等国家法律,卫生规章,临床规范。

追究责任的主体: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德昌县卫计局)。

是否强制性:属于卫计局不可推卸的工作职责,发生医疗事故后,必须依法调查,依法追究违法违规者责任。

承担责任的主体:医院,医院管理人员,医疗卫生从业人员。

承担责任的方式:医院——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执业,降级,吊销执照等;医院管理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医疗卫生从业人员——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

目前进展:大半年时间过去了,德昌县卫计局未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明显属行政不作为,包庇纵容医疗事故,甚至包庇犯罪的行为。

(三)刑事责任

依据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三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九条;《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追究责任的主体: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德昌县卫计局)调查后,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是否强制性:属于卫计局不可推卸的工作职责。

承担责任的主体:任何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

承担责任的方式: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目前进展:大半年时间过去了,德昌县卫计局未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明显属行政不作为,包庇纵容医疗事故,甚至包庇犯罪的行为。

(四)党的纪律

依据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第四部分,第十一部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十一条等。

追究责任的主体: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德昌县卫计局)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予以监督检查;德昌县纪委监察局对卫计局主要领导干部予以监督检查。

是否强制性:有举报必须调查,实事求是,有纪必依,执纪必严。

承担责任的主体:党员干部。

承担责任的方式: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目前进展:大半年时间过去了,面对死者家属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的多次举报,德昌县卫计局从未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有关人员。明显属行政不作为,包庇纵容违纪行为。

:上述四类责任,各自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依存或先后关系。如,“要求先由家属向医院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卫计局才能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的说法就是枉顾法律法规常识,不负责任和推诿不作为的体现。

综上所述,虽然医院和有关部门一直将“依法依规”挂在嘴边,但却逃避推诿,有法不依,有规不循,有纪不查,甚至知法犯法。

二、对《德昌县卫计局关于张梦竹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的逐条回复

(一)对工作开展情况”的回复

1、你局表示8月28日收到信访诉求,30日上午与家属当面沟通,家属表示满意

家属对此的回复:2017年8月25日晚上,年仅26岁的健康产妇张梦竹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在德昌县医院后(注:健康依据——县医院给张梦竹孕期建档的孕检报告和临产入院体检结论;死因依据——病历文件的《死亡记录单》),院方态度极其冷漠傲慢,一方面直接把事故原因全部归咎为医学的复杂性,德昌县医院条件差等客观原因,对医护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规的诊疗行为等矢口否认;另一方面医院不顾家属万般悲痛和无助的心情,在未与家属商量一致的情况下迅速安排数名警察欲强行拖走张梦竹遗体,直接严重激化现场矛盾。

无赖之下,受害家属于8月26日(周六)上午前往德昌县卫计局书面信访,但卫计局空无一人,也联系不上值班人员。8月28日(周一)上午,家属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分别向县信访办和县卫计局书面反映问题并提出诉求:一方面相关部门应严肃认真调查事件,对卫生行政管理和医院管理上存在的不足及时纠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医护人员依法依规处理;另一方面,对家属妥善善后。8月30日上午11:30分,德昌县卫计局约谈了死者近亲属,表达了两层意思:一是表态,卫计局作为对医院管理的政府主管部门,会严肃认真对待此事,认真调查,对医院存在的问题严肃处理;二是提要求,向死者近亲属逐字逐段宣读了医疗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告诫要冷静克制,不要闹事,要通过法律来解决问题。家属认为卫计局作为党政部门,他们高度重视,医院一定会尽快妥善处理并给死者一个交待,欣慰而由衷地向卫计局领导鞠躬表示感谢。

但自8月30日谈话后,县卫计局违反《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群众书面信访后,既无正式的《受理告知书》也没有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既未调查了解医疗争议,也未妥善善后家属,一直未就此起医疗事故与家属有任何联系。

请问德昌县卫计局,家属的信访诉求是:依法依规调查处理责任人员和妥善善后家属。你局在接到信访诉求后,既未依法依规调查处理责任人员,也没有责成医院对家属妥善善后,更没有出具《信访告知书》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信访石沉大海,家属何来表示满意一说?

2、你局表示“2019年9月29日收到家属网络信访材料,30日出具《信访告知书》表示10月25日前给予书面答复处理结果”。

家属对此的回复: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二十一条,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但在死者家属于8月28日书面信访表达诉求后,卫计局除了及时约谈死者家属宣讲法律法规外,并未正式书面受理,也一直未书面回复。

无赖之下,死者家属依据《信访条例》于9月25日尝试着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网络信访。德昌县卫计局于10月31日以挂号信的形式书面回复了死者家属。回复中,只将死者家属依据《侵权责任法》与医院开展医疗过错鉴定,要求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事实经过复述了一遍。只字未提县卫计局对该起医疗事故调查处理,追究医院和相应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党纪责任等情况,而这才是家属信访的诉求。

请问德昌县卫计局,家属信访诉求是调查处理责任人员,而你局的处理结果居然只是把家属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的事实复述一遍。这是不是变相推诿群众信访诉求,是不是行政不作为?

3、你局表示“2018年1月2日,23日分别收到家属信访诉求,你局于2月2日书面进行了回复”。

家属对此的回复:2017年12月18日,医院和家属共同书面委托,共同认可结果的专业鉴定机构出具了《医疗过错鉴定报告》,结论为:“(1)根据病历文件,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产妇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对产妇的死亡负主要责任;(2)医院输血等大量关键病历毫无真实性可言,鉴定机构无法鉴定,应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明确表明因部分医护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了产妇的死亡,同时伪造病历的行为已涉嫌违法。但收到《鉴定报告》后,德昌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却迟迟不调查处理,若医院伪造病历属实,则必须承担100%赔偿责任。因此,家属也无法继续推进民事赔偿工作。

无赖之下,在医患双方收到《鉴定报告》半个月之后,家属依据鉴定结论,于2018年1月2日-5日书面向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县妇联等部门提交了名为《关于“督促依法调查处理德昌县人民医院8.25产妇死亡重大责任事故,回应家属和社会关切,保障全县人民医疗安全”的申请》的信访材料。根据我国《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但提交的上述材料再次“石沉大海”,材料提交后一直无任何部门依法依规向家属出具受理信访书面材料,更未联系家属听取陈述事实和理由。

无赖之下,家属于半个多月后的1月23日,通过网络信访的方式向凉山州12345州长热线信箱反应情况。2月2日(周五)由县信访局周局长牵头,组织了事故处理沟通协调会。该协调会的参加人员为:县信访局,县医院,县维稳办,县法制办,县卫生执法大队,死者直系亲属(爱人,父母,孩子—小依七)。县卫计局并未参加该协调会。在协调会上,家属当场出示部分证据材料,并据律师团队意见要求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事故责任人员,但各参会部门未做任何回应,家属陈述完后,会议的组织者信访局周局长即宣布散会。本次协调没有调查结果,没有任何结论,没有任何答复,没有任何下一步工作的承诺。本以为各部门会依法依规对涉事人员展开调查,督促县卫计局积极作为,但万万没想到的是,县卫计局于2月5日(周一)即直接在凉山州12345州长热线信箱书面回复:“2017年8月25日,医疗事故发生后,县上立即成立了由信访局牵头的“8.25“工作组……总之,医院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请问德昌县卫计局,1月2-5日收到群众书面信访材料后,一直不闻不问,更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出具书面受理材料,是否是行政不作为,是否违法违规?2月2日是星期五,在沟通协调会上家属第一次得以有机会出示医院违法违规的部分证据材料,但你们欢度周末后,2月5日周一你局即直接再凉山州12345州长热线信箱回复总之,医院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你方是如何得出这个结论的?2月9日家属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书面申请你局公开自2月2日收到家属证据材料后到2月5日书面回复医院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你局调查处理的过程和得出结论的依据等材料,但至今该申请再一次石沉大海,你局是否行政不作为,推诿群众合法诉求,包庇纵容相关违法犯罪人员?你局表示2月2日以(德卫计信复[2018]1号)进行了回复,家属从未见过更没有签收过这样一份文件,贵局回复给了谁?

4、你局表示1月9日后高度重视,立即指派卫生执法大队调查,发现县医院输血病历书写不规范,给县医院出具了《意见书》要求加强管理

家属对此的回复:根据医疗《鉴定报告》和病历文件,稍微有点常识的人都不难看出,产妇张梦竹的输血相关病历前后矛盾,数量、时间、病人基本生命体征、输血速度、输血量等等都严重混乱,这部分病历毫无真实性可言。事后县医院也承认,该部分病历为病人死亡后制作。一方面,输血病历作为国家卫计委书面认定的“核心关键病历”,从病人8月25日凌晨0点病危到23:46分死亡,近24个小时内的输血病历均为病人死亡后补记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我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行政法规中关于严格执行申请、发血、前中后查验并登记等重要规定,已是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县医院所谓的事后补记的病历已完全不能反映真实的病情和治疗情况,从本质上说就是伪造病历。卫生执法大队如何将如此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界定为轻描淡写的书写不规范,有何标准,有何依据,有何意图,是否徇私枉法,包庇纵容?据你局说,卫生执法大队开展了此次调查,可为何家属1月中旬两次亲自前往卫生执法大队要求出示书面的调查过程、依据和结论;2月2日在信访局沟通协调会上,参会众部门和家属再次要求卫生执法大队向家属出示书面的调查过程、依据和结论;2月9日家属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书面申请公开上述信息……但至今家属仍未依法依规拿到上述材料的一纸半文,是否已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是否在推诿群众合法诉求,是否包庇纵容相关违法犯罪人员?根据《鉴定报告》,医院除伪造输血病历外,还存在(1)输血大量严重违规操作;(2)进入ICU后,放任病情恶化致死,涉嫌故意杀人;(3)超出救治能力又拒不转诊会诊,违法截留产妇致死;(4)大剂量错误注射药物,将产妇推向死亡;(5)为掩盖过错,大量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报告;(6)子宫切除手术属超资质非法行医;(7)子宫切除手术操作违规;(8)子宫切除手术一再拖延产妇死亡;(9)乱收费,结账单上部分药品数量远远超实际,在人死后再“榨”一笔钱;(10)大出血后抢救措施严重违背医学常识,致病情迅速恶化;(11)血库管理严重失职,或擅离职守,致人死亡;(12)医生明知若不立即输血产妇将必死无疑,却一再拒绝现场采血救命的合法诉求,涉嫌故意杀人;(13)护士违背医嘱违规操作,导致大出血;(14)产后观察严重不负责,为逃避责任,还大肆伪造相关病历;(15)对诸多产后出血高危征兆视若无睹,未按诊疗规范做任何准备,导致大出血后无血可用;(16)徒手剥离胎盘及徒手清宫相关操作不当,与产后出血密切相关;(17)分娩过中一系列违规操作,与产后出血密切相关;(18)第二产程耗时超平均指标6倍以上,医生未采取措施,或擅离职守;(19)滴注缩宫素后产力异常,医生未采取任何措施;(20)药物催产后宫缩异常,家属多次找到医护人员反应,均未采取措施;(21)产妇近30小时未能进食,医生一直没按诊疗规范输葡萄糖补充体能;(22)入院凝血报告显示异常,两班医生均未采取措施;(23)入院未做B超检查,严重违反医疗规范;(24)医院院长涉嫌带头违法,等严重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甚至违法的行为,这些问题才是导致产妇死亡的直接原因。为何卫生执法大队只字未提,刻意回避,不调查,不处理?

5、你局表示医院对相关科室及人员给予了调换岗位,扣罚奖金等处罚措施。县卫计局将依据法院判决追责

家属对此的回复:医院上述措施为其自身的管理行为,依据的是医院内部的管理规章,与卫计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卫生法律和国家卫生规章调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是两回事,根本不能混为一谈。法院判决依据的是《侵权责任法》,是解决民事赔偿问题的途径;不能与卫计局依据卫生法律和行政法规开展调查给予行政处罚混为一谈,这一点在第一部分法律常识中已阐述清楚。至今,卫计局未依法依规处理相关责任人员,是否行政不作为,包庇纵容医院的违法犯罪行为?

6、你局表示调查了销毁病历的问题;冷沉淀数量问题和销毁视频监控问题,结论均为医院没问题

家属对此的回复:关于医院销毁病历,只需卫生执法部门稍微核对医嘱和检验报告文件,看看缺了哪些病历文件,就能轻松得出结论,而执法大队却至今仍未发现如此严重的问题,是否在刻意包庇纵容医院违法违规行为?关于虚构冷沉淀和用药数量,经询凉山州中心血站,其冷沉淀价格为130元/u,通过德昌县人民医院收费反算也可得出冷沉淀计费数量为40u;而虚构用药数量,卫生执法大队则未至今予调查,是否在刻意包庇纵容医院违法违规行为?关于视频监控,视频监控为证明医院病历文件中关于产后观察、输血等病历文件真实与否最直接的证据。8月25日深夜,产妇死亡后,家属立即正式向院方交涉,提出了是院方部分医护人员涉嫌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了此起医疗事故。对于处于争议的医疗事故,医院有保存相关证据材料的法律责任和义务。8月26日凌晨,家属理性克制,与德昌县人民医院值班领导在门诊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商讨医疗事故解决途径时,明确提出要求医院立即封存包括病历文件和视频监控在内的一切相关证据(全程录音录像为证)。9月5日,家属把产妇丧事做好安排后,立即找到德昌县人民医院分管副院长刘X,书面要求其将监控文件一并提交鉴定单位做医疗过错鉴定。刘X却表示,医院视频监控只保存72小时,因家属未在72小时内书面要求保存,现已被覆盖,无法提供。德昌县人民医院为二级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的《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卫办医管发〔2012〕57号),第6.8.6款之规定,“二级医院视频监控应进行24小时图像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如下图所示:

                              

1.png
图1 国家卫计委关于二级医院视频监控设置的标准要求

如图1所示,早在2012年国家卫生部门就对二级医院评审做出了视频监控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的硬性要求。若如卫生执法大队所言,德昌县人民医院视频监控只能保存72小时,是否证明德昌县二级医院的资质为通过欺骗方式取得,德昌县人民医院实际上达不到二级医院硬性标准,家属是否可向媒体和社会公众如实反映这个事实?

(二)对建议”的回复

1、你局表示医患双方可依据《鉴定报告》起诉或重新鉴定

家属对此的回复:首先,家属对同医院共同委托共同认可的专业机构鉴定得出的《鉴定报告》是认可的,不需要重新鉴定。再者,医患双方做鉴定也好,家属起诉要求赔偿也好,都属于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的范畴,与家属一直以来的核心信访诉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是两回事,后者是追究行政责任的范畴,是卫计局的职责。详见本回复第一部分法律常识相关阐述。

2、你局表示卫计局现在无法判定医院是否存在隐匿和销毁病历文件和影像资料,是否乱收费。需要家属将相应证据提供给公安机关和物价部门,由他们调查

家属对此的回复:首先,医院的上述行为只需认真分析病历文件即可轻松得出,你局表示无法判定,只能说明在推诿敷衍,行政不作为或者变相包庇相关责任人员。再者,医院作为卫计局的下属单位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卫计局对医院的违规违法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调查处理和管理责任。物价和公安部门的受理,也需要卫计局的调查结论作为依据,卫计局拒绝调查而直接踢皮球给其它部门的行为,是极不负责的推诿行为,就是行政不作为。最后,家属作为受害方,在医疗事故纠纷中处于弱势地位,这也是为什么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提出,医疗事故适用于举证倒置程序,意思是受害者可据实对医院诊疗等行为提出质疑,但调查过程中,应由医院来证明其无过错,而不是全部由家属来提供证据证明其有过错。如果卫计局在调查过程中,医院不能对其存在问题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拿出有力证据自证清白,那么就证明医院是过错方,这是一个法律常识。

三、家属对德昌县卫计局的几点希望

(一)希望真正高度重视,依法依规处理此事

对于上述回复中所提及的材料、程序、经过等事实,家属方均全部留存有书证原件、录像资料、录音资料。如果事情仍不能依法依规得到解决,家属也只有选择据实逐级向州、省、国家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群工部门、信访部门、纪委、监察局、监察委、人民政府、巡视工作组和新闻媒体等提供证据材料,依法依规要求督促依法行政和寻求帮助。

(二)希望真正高度重视,切实维护政府公信力

张梦竹死亡至今已过去大半年时间,至今家属没有等来卫计局在事件发生后于8月30日作出 的“依法依规对家属妥善善后,对责任人员依法严惩,给家属和社会一个交待”承诺,却等来了一次又一次的行政不作为,公然违反国家信访、政府信息公开、卫生行政规章、党纪国法,包庇纵容医院等行为。给党和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了严重损害,唯有真正高度重视,立即公开公正透明,依法依规调查处理责任人员,才可能挽回政府公信力。

(三)希望真正高度重视,真正保障全县人民医疗健康安全

悲痛的事故是每一个人都不愿看到的,而本次事故背后的教训无疑更是极其深刻的。如果县医院不吸取教训,不及时总结反思,医院管理人员得不到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严肃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产妇死亡后,引起了西华大学校友会、四川大学校友会、四川大学华西校区MBA医院管理方向校友会、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国家交通广播、四川省交通厅高速公路管理局、德昌县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的持续高度关注。

唯有高度重视,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处理此事,让严重不负责任,恣意妄为造成张梦竹死亡的医护人员和负有责任的相关管理人员受到应有的处罚,才能更好地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的医疗健康,才有可能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德昌县人民医院评三乙在即。为此,全医院,全县,甚至凉山州卫计系统均将其列为重点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根据《四川省医院评审实施细则》(川卫发[2017]140号)第三十六条评审过程中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医院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明确线索,暂不能查实的,应中止评审;第三十七条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医院有伪造、涂改病历及有关档案材料等行为的,应终止评审,并直接判断结果为不合格。如果因张梦竹死亡医疗事故未能得到妥善处理,个别严重不负责任医护人员和医院管理人员未得到依法依规追责和处罚,给评三乙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将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人命关天,人死事大,今日家属再次以此书面信访的方式,恳请德昌县卫计局依法依规认真调查此起事故,并对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医护技术人员和医院党政管理人员严肃问责。

谢谢。

以下由张梦竹亲属填写:

依据《信访条例》,《鉴定报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家属现书面回复(提出本信访诉求),希望德昌县卫计局高度重视,依法依规办理。依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家属将全力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需要的时候按需提供相应材料。

信访人(亲属代表):        

联系电话:         

见证人(律师):      

2018年4月  11  


以下由德昌县卫计局填写:

2018年4月  11  日,德昌县卫计局收到本回复(信访)材料共      页。现已详细阅读上述材料,详细了解领会信访诉求。我局高度重视,将立即安排落实,依据《信访条例》和相关卫生行政法律法规调查处理。

根据《医疗过错鉴定报告》,现已明确张梦竹死亡为德昌县人民医院严重过错所致,医院应负主要责任。我局将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对涉嫌伪造、销毁病历等违法犯罪行为,我局会在查明真相后将有关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鉴于张梦竹死亡至今已过去大半年时间,我局将尽快调查处理,严肃追责,给家属和社会一个答复,现承诺于2018年      日前完成处理。

接收人:        

2018年4月 11  



(此件一式三份,家属、见证人、卫计局各一份)

抄送:县政府办,县群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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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15 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始是无助,是愤怒。当众多医疗行业专家和律师团队,对德昌县人民医院的病历报告分析结论出来,看到该医院部分医护人员泯灭人性的“杀人行径”,则更多的是目瞪口呆。当德昌县卫计局天天将“依法依规”放在嘴上,却公然“违法违规”,至今未调查处理任何人员,企图“只手遮天”时,是绝望。而今天在整理妻子死亡真相的过程中,我们家属、医疗专家、律师团队更多的只剩恐惧了。德昌县人民医院究竟是一家怎样的二级甲等医院,德昌县卫计局究竟是怎样的“只手遮天,胡作非为”?(妻子死亡真相连载第32更感想)
妻子死亡真相(连载,第32更)

    一、法律法规及医疗常识

根据我国《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第二十二条,新鲜冰冻血浆,保质期为一年。

第二十五条,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血液有效期……等,准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

第二十六条,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发出……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第三十条,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后方可输血。

根据我国《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对血液的有效期等关乎患者生命安全的重要内容,在血库发血时,输血前,输血时都必须各有两名医护人员进行共计6次检查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输血。但德昌县人民医院却给产妇输了大量保质期有问题的血液。

二、血站提供的证据图1 四川某市中心血站给我们提供的证据
如图1所示,根据四川某中心血站提供给我们的证据,“新鲜冰冻血浆”的保质期应该为一年,这也与我国《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新鲜冰冻血浆,保质期为一年”一致。

三、德昌县人民医院大肆伪造输血病历   (一)给产妇输了大量保质期有问题的血液图2 德昌县人民医院输给产妇的问题血液(新鲜冷冻血浆)    如图2所示,根据德昌县人民医院的《病历》记载,给产妇输了大量保质期存在问题的“新鲜冷冻血浆”。这些“新鲜冷冻血浆”的保质期不仅与血站提供的血液不符,更严重违背国家规范

(二)给产妇输了存在严重问题的“冷沉淀”图3昌县人民医院输给产妇的问题血液(冷沉淀)如图3所示,根据德昌县人民医院的《病历》记载,医院给产妇输了一袋采血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的冷沉淀。而产妇因医疗过错死亡在医院的时间是2017年8月25日。

四、总结    出现这样有违国家规范,有违血站规定,甚至违背常识的结果,只有三种可能:    (一)如果上述输血记录属实。德昌县人民医院给产妇输了大量“问题血液”。一方面,不仅给产妇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与产妇死亡密切相关;另一方面,医院血库、主治医生、护士,已经严重违反我国《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关于输血前的6次核对检查的规定,相关人员严重违法违规。    (二)如果上述输血记录不属实。由于产妇死亡后家属封存病历及时,医院为掩盖产科和临床用血管委会所犯的严重错误,大肆伪造输血病历,企图逃避追责,忙中出错的可能性极大。而因伪造病历,相关人员已经触犯刑法,属犯罪行为。    (三)笔误,但可能性几乎为零。根据我国《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一袋血从市(州)中心血站制备,中心血站发出,医院血库入库,医院血库发出,用血科室取血人员核对取血,主治医生查验,输血前两名医护人员检查核对,输血时两名医护人员检查核对,前前后后要由近20名不同的医护人员检查核对无误后方能输给患者,而血液有效期信息是检查核对的重要内容。所以,笔误的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发表于 2018-4-16 20: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些人已经到了肆无忌惮,胆大妄为的地步,在出据了相关资料与相关部门负责人看后,得到的结论是^没有发现^,你能把我怎样?

发表于 2018-4-16 20:3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医院在2017年8月25日1:40分3:40分输血没有问题,它的主要路口都安装有监控摄像机,拿出来查看一下当时段的工作人员进出情况,就一目了然,但是院方早把它毁灭了。这里面就有问题了。

 楼主| 发表于 2018-6-1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6月1日。
在煎熬中又熬过了一个月,依然没有结果。
等官员履行“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的承诺,还要等到何时!!!!


发表于 2018-6-11 18:5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会说话也没有恶意,德昌是我这种漂泊在外的人思念的故乡,时常想家,发现德昌的经济人文还是落后的,仍然相信会越来越好,刚大至看了你发的,哎感觉地方小了,也无奈啊,纯属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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