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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2、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3、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4、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5、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6、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7、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来源:新华网 8、继续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9、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 10、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11、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 12、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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