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号,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对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将先行执行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并适用新税率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也将适用新的政策。
那么,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如何计算应缴个税呢?四川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负责人举例作了说明。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举个例子,赵某在2018年10月份取得工资12000元,缴纳各项三险一金1100元。按照现行税法,每个月需要交税925元,而税法修改后,只需要交税380元。具体如下:
(1)适用新的费用标准(5000元)和新的税率表
应纳税所得额=12000-1100(三险一金)-5000(基本减除费用)=59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5900*10%(税率)-210(速算扣除数)=380元
(2)如果按照旧的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应纳税所得额=12000-1100(三险一金)-3500(旧的基本减除费用)=74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7400*20%(旧的税率)-555(速算扣除数)=925元
同时提醒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12月31日过渡期内,工薪所得还不能扣除新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费用。
纳税人可通过税务局网站,官方微信、微博等多渠道了解相关政策宣传视频和宣传手册,同时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申报辅导,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过渡期政策及执行日期、新税制变化点等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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