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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论坛] 成都将明文禁止12种商品房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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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4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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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关系到千家万户。为加强商品房交易管理,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都市将明文禁止12种商品房交易行为,包括捂盘、捆绑销售、哄抬价格等。
目前,《成都市商品房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正在网上征求意见,市民可于2018年11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不得以内部认购等方式进行非公开销售
在销售行为规范方面,《意见稿》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明材料后10日内通过商品房交易监管服务平台一次性公示全部准售房源,按照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公开向社会销售,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进行非公开销售。
不得捆绑销售其他商品或服务
《意见稿》还提出了12种商品房销售活动中的禁止行为。包括:未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材料批准或记载的用途和范围等内容销售;捆绑销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务;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未按一房一价标示、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发布虚假已售、待售房源信息,营造虚假销售氛围,订立虚假买卖、租赁、抵押合同;提供或者协助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散布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炒卖房号,制造恐慌气氛;以囤积、截留房源等方式捂盘惜售等。
开发商取得预售证后 10日内公示全部房源
在销售行为规范方面,《意见稿》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明材料后10日内通过商品房交易监管服务平台一次性公示全部准售房源,按照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公开向社会销售,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进行非公开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实行购房实名制,不得进行虚假交易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现售商品房,应当与买受人及时通过商品房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在线拟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约定时间内提交买受人身份证明、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出具的购房交款凭证等资料,向房屋交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鼓励建立长期稳定的商品房租赁关系
《意见稿》还提出,鼓励建立长期稳定的商品房租赁关系,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自有商品房,租赁期限一次不得超过20年,到期后可续租。住房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租赁期限内单方面提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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