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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大浪淘砂666

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状》[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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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3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用户今天(23日)发送至《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县区信箱(涪城)区委书记、区政府区长、区人大主任―《人民法院仍旧豢养着一帮滥用职权、贪赃枉法、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的“政治土匪”》的电子邮件
      【查询编号:201811233907201811233913201811234421姓名:大浪淘砂666 】

链接:https://www.mala.cn/thread-15386013-1-1.html   
来源:麻辣社区-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罗炳辉:您好。您本次发帖反映的事项我院已进行了核查。经查,我院2010年6月13日作出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之处。对您几年来多次以同一内容反映同一问题的来信来访,我院分管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也一一作了回复。希望您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涪城区人民法院网络新闻发言人
                                                                                                              2018年10月25日      
       1、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形势下,涪城区人民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将本控告人用实名发送给《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市级党的地方组织党委(党组)书记的电子邮件——即《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状〉》贪腐控字[2018]103封,却以其所谓的“涪城区人民法院网络新闻发言人”、并再次擅自利用“滥用职权、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以其“并无不当之处”而叫本控告人“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本人质问涪城区人民法院的唐光荣院长:你作为该法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主体责任”人,你院是根据哪条党纪国法能够阻止《宪法》赋予本公民用实名控告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贪官污吏的权利?
       因此,在党纪国法面前,你涪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个“网络新闻发言人”又算个啥子东西?它有“主体资格”在此嚎叫吗?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零五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之规定:
      对被告人林文华及其共同被告人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的行为,其案件的性质是由人民法院“职能管辖”的第三类刑事案件;当本“被害人”曾“分别四次”向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其递交的证据资料完全符合法定“审查”的“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的程序性要求;但该法院立案庭庭长徐海燕这个“臭婊子”以其所谓的“审判员”,立案庭的陈昆鹏这个“婊子养的狗杂种”以其所谓的“书记员”而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10)涪刑‘告’字第01号,以及你院再次将此“自诉案件”擅自移送涪城区公安分局而出具“红头文件”的复印件等,本人质问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你院对此案依法给本自诉人出具了《立案通知书》(自诉案件用)的法律文书吗?你院是按照司法诉讼的“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此案?其“涪刑告字第01号”的“告”是什么含义?该裁定书中的“审判员、书记员”是怎样形成和产生的?你院为何不敢提出该“刑事裁定书”、涪城公安分局给你院出具的“红头文件”等,是于法有据而符合法定的“审查”处理程序……???
       这便是涪城区法院以上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存在其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的“贪腐”行为,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的典型案例!并将人民法院沦为“既得利益者”利用司法潜规则而获取不义之财的“权钱交易”场所、绑架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威虎厅”!
       在党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决策布署的新时代,人民法院仍旧豢养着一帮“滥用职权、贪赃枉法、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等――“绑架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政治土匪”!!!
                                                                                                                           2018年11月23日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3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裁人民日报刊载《让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的“五观”
        深入理解法治观念的丰富内涵
       法治观念不仅是人们对法治的一般性认知,还表现为对法治的态度、喜好,是法治情感认同与法治思维习惯的融合,是法治规则意识与价值理念、实体观念与程序意识、思想认同与行为服从相统一的结果。归结起来,法治观念的内涵可从以下角度理解。
       规则观。法律规则的权威性是法治的首要特征。严守法律规范、崇尚法律权威的规则观是法治观念的基本要素。规则观要求人们不仅懂规矩、守规矩,更要形成规则至上的理念。应牢固树立规则意识、尊重规则权威、自觉遵守规则、依据规则行事、捍卫规则尊严,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观念,并将这种观念融入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之中,自觉将法律规则作为生活准则。
       权利观。法治不仅仅表现为制度规范,还是价值的集中展示。法治观念包含着依法实现权利的价值诉求。其中,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规定的原则,维护人的尊严与权利是法治的魅力所在。现代社会,法治是权利的最佳实现方式,维护法治实质上就是维护权利。权利与权力也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权利;人民要行使好当家作主的权利,管理、监督、制约好权力,也需要形成符合法治要求的权利观。
       公平观。法律乃天下公器,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社会需要依靠法治来确认公平的原则、构造公平的规则、适用公平的程序、维护公平的结果,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法治能够通过实体规范,公正地配置权利与义务,通过程序规范公正地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使越轨的行为得到纠正、失范的秩序得以修复、断裂的关系得以弥合、受损的权利得到救济。失去了法治,无论是机会公平、结果公平,还是权利公平、规则公平,都难以维系。所以,讲法治就是讲公平,公平观是法治观念的内核之一。
       伦理观。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道德对法治体系的构建与运行具有无可替代的价值引导、激励与纠偏功能。良法善治要求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只有以道德滋养法治,在法治中注入理性的精神、德性的要求,才能让法治更加充满活力,获得兴旺发达的源头活水。所以,是非、对错、善恶、美丑、真假等道德观念与伦理要求同样应当体现在法治观念中,没有道德维度的法治观念是缺乏生命力的。
       主体观。法治主体观是法治观念的重要内容。这主要体现为坚持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同时,也要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全体社会成员都应树立法治建设主人翁意识,以法治主体而非客体、法治施行者而非被动接受者的姿态,积极主动地投身于法治建设。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4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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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5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2015年5月1日起,全国法院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而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6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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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6 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用户今天(26日)发送至《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县区信箱(涪城)区委书记、区政府区长、区人大主任―《人民法院仍旧豢养着一帮滥用职权、贪赃枉法、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的“政治土匪”》的电子邮件
      【查询编号:201811262518201811269864201811267779姓名:大浪淘砂666 】

链接:https://www.mala.cn/thread-15386013-1-1.html   
来源:麻辣社区-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罗炳辉:您好。您本次发帖反映的事项我院已进行了核查。经查,我院2010年6月13日作出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之处。对您几年来多次以同一内容反映同一问题的来信来访,我院分管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也一一作了回复。希望您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涪城区人民法院网络新闻发言人
                                                                                              2018年10月25日      
       1、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形势下,涪城区人民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将本控告人用实名发送给《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市级党的地方组织党委(党组)书记的电子邮件——即《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状〉》贪腐控字[2018]103封,却以其所谓的“涪城区人民法院网络新闻发言人”、并再次擅自利用“滥用职权、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以其“并无不当之处”而叫本控告人“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本人质问涪城区人民法院的唐光荣院长:你作为该法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主体责任”人,你院是根据哪条党纪国法能够阻止《宪法》赋予本公民用实名控告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贪官污吏的权利?
       因此,在党纪国法面前,你涪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个“网络新闻发言人”又算个啥子东西?它有“主体资格”在此嚎叫吗?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之规定:
      对被告人林文华及其共同被告人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的行为,其案件的性质是由人民法院“职能管辖”的第三类刑事案件;当本“被害人”曾“分别四次”向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其递交的证据资料完全符合法定“审查”的“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的程序性要求;但该法院立案庭庭长徐海燕这个“臭婊子”以其所谓的“审判员”,立案庭的陈昆鹏这个“婊子养的狗杂种”以其所谓的“书记员”而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10)涪刑‘告’字第01号,以及你院再次将此“自诉案件”擅自移送涪城区公安分局而出具“红头文件”的复印件等,本人质问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你院对此案依法给本自诉人出具了《立案通知书》(自诉案件用)的法律文书吗?你院是按照司法诉讼的“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此案?其“涪刑告字第01号”的“告”是什么含义?该裁定书中的“审判员、书记员”是怎样形成和产生的?你院为何不敢提出该“刑事裁定书”、涪城公安分局给你院出具的“红头文件”等,是于法有据而符合法定的“审查”处理程序……???
       这便是涪城区法院以上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存在其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的“贪腐”行为,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的典型案例!并将人民法院沦为“既得利益者”利用司法潜规则而获取不义之财的“权钱交易”场所、绑架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威虎厅”!
       在党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决策布署的新时代,人民法院仍旧豢养着一帮“滥用职权、贪赃枉法、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等――“绑架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政治土匪”!!!
                                                                                                                  2018年11月26日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6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用户今天(26日)发送至《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县区信箱(涪城)区委书记、区政府区长、区人大主任―《憎恨一帮“伤天害理、恶贯满盈”的害群之马》的电子邮件
       【查询编号:201811263034201811264701201811264053;姓名:大浪淘砂66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法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或者被利用信息网络等方式实施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其所在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或者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法官良好声誉,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绵阳市涪城区法院的原任院长余华、原任立案庭庭长徐海燕这个“臭婊子”,及其继任立案庭庭长蒋茂伟等,这帮“婊子养的狗杂种”,在人民群众依法维权诉讼的司法活动中,这帮“贪官污吏”一惯是上下串通一气而“滥用职权、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贪赃枉法的惯用手段,不知坑害了多少有理无处诉、有冤无处申的普通老百姓。
      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的文件精神:对林文华侵犯其“财产权利”涉嫌共同诈骗犯罪的行为,法律赋予了本人“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维权“自诉”的权利;当本自诉人“第五次”将289页证据及其《刑事自诉状》递交涪城区法院进行依法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其立案庭庭长蒋茂伟这个“婊子养的狗杂种”,却还再次擅自利用《刑事裁定书》(2010)涪刑‘告’字第01号”为借口,拒绝“立案登记”受理?!;时至今日,该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却还在【麻辣社区】仍旧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的惯用手段,故意包庇林文华与宏达公司的共同诈骗的犯罪行为,导致本自诉人依法获得的“财产权利”,却无法得到宪法法律的保障和维护……!!!
      凭以上《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你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本人是用实名指控你院的原任院长余华、原任立案庭庭长徐海燕、蒋茂伟,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行为,而且你们在普通老百姓的心目中,就是一帮“伤天害理、恶贯满盈”的害群之马!你们多行不义必将遭受“断子绝孙”的天谴!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凭本控告人已经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发送的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状》贪腐控字[2018]126封信件编号20181126013及密码545013:你涪城区法院敢咬我对你院的余华院长、徐海燕和蒋茂伟庭长“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的罪名吗?
      凭本用户(大浪淘砂666)在相关网络社区所发的主帖和跟帖;以及每周星期一~五发送至《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县区信箱【涪城区】法院唐光荣(院长)—《人民法院仍旧豢养着一帮滥用职权、贪赃枉法、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的“政治土匪”》、《憎恨一帮“伤天害理、恶贯满盈”的害群之马》的电子邮件:你涪城区法院敢咬我承担对你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故事实施其“利用信息网络等方式实施侮辱诽谤”的罪名吗?
                                                                                                       2018年11月 26日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7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修订印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9日

  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治经济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修订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若干规定》作为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共10章,80条,在充分借鉴当前刑事司法理论成果和执法办案经验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执法工作的实践、规律和特点,适应时代发展和法治进步的要求,进一步严密和细化了执法办案程序,健全和完善了执法办案依据。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7 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9日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了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认真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意见,结合打击经济犯罪工作实际,研究修订了《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17年11月24日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8 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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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9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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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1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形势下,党的地方组织领导人对群众历时多年用实名指控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与立案庭庭长涉嫌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状》贪腐控字[2018]118封,其该地方组织的党委(党组)书记对此却均是以其【信件状态】“办结”作出如下的回复:
      查阅地址―绵阳市信箱中心(官网)
      一、中共绵阳市市委书记刘超-信件编号20181114016及密码845379的回复:来信收悉。市网信办2018-11-14 10:58:07[对于来信回复您认为:不满意]http://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ksohtml\\wpsBE.tmp.png   
    二、市人大党组书记马华-信件编号20181114017及密码423688以“重复信件”而屏蔽。
      三、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马骏-信件编号20181114018及密码061932以“重复信件”而屏蔽。
    四、市政法委书记夏凤俭-信件编号20181114019及密码791843以“重复信件”而屏蔽。
    五、市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马泽波-信件编号20181114020及密码372166的回复:你的重复来信收悉,我院均已答复。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泽波2018-11-14 15:48:45[对于来信回复您认为:不满意]http://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ksohtml\\wpsBF.tmp.png
    六、市检察院党组书记吴长福-信件编号20181114021及密码848747的回复:您好,衷心感谢您的来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相关决定,职务犯罪调查权由监察委员会行使。我们对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进行登记,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吴长福2018-11-16 9:19:51[对于来信回复您认为:不满意]http://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ksohtml\\wpsC0.tmp.png
    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的全会精神:
      对以上党的地方组织领导人,在处置人民群众用实名控告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涉嫌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问题线索,却均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的惯用手段,有案不查、压案不办,致使市、区两级法院的司法工作人员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的“贪腐”行为,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并将市、区两级法院沦为“既得利益者”利用司法潜规则而获取不义之财的“权钱交易”场所、绑架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威虎厅”!
      凭本人上传相关网络论坛的56页证据和法律法规证明:由于绵阳市以上党的地方组织领导人对此涉嫌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问题线索,均是以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风而不作为、乱作为的“神回复”,以致市、区两级法院至今仍旧“豢养”的是一帮“绑架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政治土匪”!

 楼主| 发表于 2018-12-1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
       为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活动,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五条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解释所称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等民事法律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等文书。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楼主| 发表于 2018-12-1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发〔2016〕24号
  为促进法官、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落实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法官、检察官惩戒工作,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尊重司法规律,体现司法职业特点,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责任与过错相适应,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二、法官、检察官在审判、检察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实施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行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惩戒。
  认定法官、检察官是否违反审判、检察职责,适用《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
  十、法官、检察官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行为属实,惩戒委员会认为构成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惩戒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一)应当给予停职、延期晋升、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法办理;
  (二)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法官、检察官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免除法官、检察官职务,应当按法定程序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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