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用户今天(26日)发送至《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县区信箱(涪城)区委书记、区政府区长、区人大主任―《憎恨一帮“伤天害理、恶贯满盈”的害群之马》的电子邮件 【查询编号:201811263034、201811264701、201811264053;姓名:大浪淘砂66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法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或者被利用信息网络等方式实施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其所在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或者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法官良好声誉,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绵阳市涪城区法院的原任院长余华、原任立案庭庭长徐海燕这个“臭婊子”,及其继任立案庭庭长蒋茂伟等,这帮“婊子养的狗杂种”,在人民群众依法维权诉讼的司法活动中,这帮“贪官污吏”一惯是上下串通一气而“滥用职权、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贪赃枉法的惯用手段,不知坑害了多少有理无处诉、有冤无处申的普通老百姓。 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的文件精神:对林文华侵犯其“财产权利”涉嫌共同诈骗犯罪的行为,法律赋予了本人“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维权“自诉”的权利;当本自诉人“第五次”将289页证据及其《刑事自诉状》递交涪城区法院进行依法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其立案庭庭长蒋茂伟这个“婊子养的狗杂种”,却还再次擅自利用《刑事裁定书》(2010)涪刑‘告’字第01号”为借口,拒绝“立案登记”受理?!;时至今日,该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却还在【麻辣社区】仍旧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的惯用手段,故意包庇林文华与宏达公司的共同诈骗的犯罪行为,导致本自诉人依法获得的“财产权利”,却无法得到宪法法律的保障和维护……!!! 凭以上《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你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本人是用实名指控你院的原任院长余华、原任立案庭庭长徐海燕、蒋茂伟,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行为,而且你们在普通老百姓的心目中,就是一帮“伤天害理、恶贯满盈”的害群之马!你们多行不义必将遭受“断子绝孙”的天谴!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凭本控告人已经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发送的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状》贪腐控字[2018]126封(信件编号20181126013及密码545013):你涪城区法院敢咬我对你院的余华院长、徐海燕和蒋茂伟庭长“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的罪名吗? 凭本用户(大浪淘砂666)在相关网络社区所发的主帖和跟帖;以及每周星期一~五发送至《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县区信箱【涪城区】法院唐光荣(院长)—《人民法院仍旧豢养着一帮滥用职权、贪赃枉法、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的“政治土匪”》、《憎恨一帮“伤天害理、恶贯满盈”的害群之马》的电子邮件:你涪城区法院敢咬我承担对你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故事实施其“利用信息网络等方式实施侮辱诽谤”的罪名吗? 2018年11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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