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在改革派驻机构领导体制、完善派驻监督工作机制、拓展派驻全覆盖范国、提高派驻监督全覆盖质量等方面做出全面部署,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意见》指出,派驻监督是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强化自上而下组织监督的重要形式,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派驻机构是纪委监委的“前哨”和“探头”。派驻机构要充分发挥“派”的优势和“驻”的权威,厘清与驻在单位的关系,明确职能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对驻在单位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监督。 “合抱之木,生于毫末”。派驻机构首先要厘清与驻在单位的关系,明确责任分工,细化责任清单,完善各项机制制度,筑好“车龙头”,才能让派驻监督这“列车”驶得更稳更远。 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4[70]号)指出,派驻机构和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履行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派驻机构履行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毫无疑问,派驻机构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承担着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职责。制度是派驻机构一切工作的基本和指引,因此,抓好制度建设尤为关键。派驻机构要结合自身和驻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形成日常管理、监督、执纪问责等工作机制和廉政谈话、工作纪律、风险防控等内部管理制度,避免监督权力的任性,保证监督合法公正、权力公开透明。要加强对驻在单位党委(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的督促,从制度层面细化党委(组)主体责任和派驻机构监督责任分工和“两个责任”职责清单,充分运用派驻机构“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切实履行好派驻机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