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春节期间禁止燃放孔明灯、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201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孔明灯燃放安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广大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四川省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春节期间禁止燃放孔明灯、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限时间
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22日。
二、禁限区域和场所
全县禁止燃放孔明灯,一环路以内建成区全部区域(重点为环西月湖景区及绥山、宝珍、翠屏等广场)和一环路以外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区域;
(二)车站、商城、集贸市场、影院、酒店宾馆、商业街、公园、休闲娱乐广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三)档案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100米范围内;
(四)加油(气)站、储油库、重要仓库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五)医院、幼儿园、敬老院、教学、科研单位场所及学生宿舍。
三、烟花爆竹实行专店联锁经营。烟花爆竹销售点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销售,不得向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四、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任何形式大型焰火燃放活动。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看护燃放。
五、凡违反本公告规定的,由县公安、安监、城管执法、环保、气象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罚款;对拒不接受处罚,防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违反本公告的行为,任何单位、个人均有义务劝阻或向相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8221323(县安全监管局),8231524(县市监局),8087800(县城管执法局),8318169(县气象局),5050507(县环保局)。
营山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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