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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展] 快过年了法院冻结有被执行人的钱就是不给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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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9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快过年了法院冻结有钱就是不给农民工


    重庆市长寿区云集镇政府市政工程由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承包建设。2013年9月30日,车家勇与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后,组织几十个农民工进场参加建设。2014年8月完工。2015年1月16日,车家勇与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进行了结算。结算金额为590000元,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了车家勇民工工资390000元后,余下2000000元民工工资不支付兑现。经车家勇等众民工多次催讨,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拒绝支付。无奈之下,车家勇向长寿区法院起诉。
       重庆市长寿区法院一审作出(2015)长法民初字第04330号判决书。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5月1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1417-1号民事裁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因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法民初字第04330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车家勇劳务费1797371.88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至付清时止)。2016年5月11日车家勇要求保全新市公司价值200万元财产的申请,并由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新市公司所有的价值200万元的财产”。
        2016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1417号民事判决书第17页,判决:“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车家勇劳务费17700990.72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至付清时止)。一审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车家勇负担1793元,由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60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车家勇负担482元,由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231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2016年7月1日,车家勇向长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是,执行案件的执行法官刘伯康、王俊义在执行中却不知什么原因,不管农民工的生活困难不困难,故意违反程序,一再拖延、敷衍执行,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近两个月时间,才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2016)渝0115执1414号执行裁定书,“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14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在渝北银座村镇银行冉家坝分理处帐号为630084751100015账户内存款4500000”。
        两个月后,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渝0115执14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14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在重庆市长寿区云集镇政府市政工程中还应的尾款,冻结期限12个月”。
       又隔五个月时间,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渝0115执570、859、993、1414、26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14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在重庆渤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收的工程款430万元,冻结期限12个月”。
       上述裁定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足以执行兑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1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车家勇劳务费17700990.72元及利息。
2019年1月8,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又作出的(2019)渝0115执141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续冻结被执行人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在重庆市长寿区云集镇政府市政工程中还应的尾款,冻结期限三年”。根本不想把钱执行给车家勇发给农民工过年。法院的判决有执行的标的,就是从冻结、查封的银行帐上划给车家能就是,能够兑现执行。法院就是不执行兑现给农民工,让农民工拿到判决书也成了一个白条。希望有关部门督促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不要再拖了,早日把冻结、查封的钱,执行兑现给农民工过年。



                                 农民工代表 车家勇
                                   联系电话  15923118365
                                     二0一八年腊月十三

本案由法律匠孙开俊提供法律帮助电话13896797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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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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