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罗增斌书记、何平市长、贾璋炜书记: 你们好! 现举报中共南江县纪委彭毅诬告陷害、侮辱雍秀华为恶势力的犯罪事实 被举报人:彭毅,男,汉族,1986年12月生,现年32岁,四川南江人,中共南江县纪委工作人员; 受害人:雍秀华,女,汉族,1959年7月生,现年60岁,四川渠县人,南江县糖酒公司退休职工; 举报事实: (1)彭毅于2018年11月15日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网站的书记信箱写信《信件标题: 涉黑涉恶举报信》信件编号:BZSJ20181115090704746; (2)彭毅于2018年11月17日15:01,在《麻辣社区》论坛-大话四川论坛-南江论坛,以账号“pylhy777”的网名发表名为《南江县南江镇恶势力犯罪雍秀华》的贴文; (3)彭毅亲戚向雍秀华传话:“我们家彭毅把你告到网上了,巴中市政府网站和麻辣社区上有你!我们在省上有人,关系硬得很!”。 因此,雍秀华老人才知道自己在互联网上,被诬告陷害并被公开侮辱。 事件起因:南江镇居民彭芳蓉位于南江镇大堂坝糖酒公司三楼的房屋,在出租过程中,房屋承租人贾蕙菊(南江县红光镇人)乱扔垃圾,与同住在楼上的雍秀华发生邻里矛盾,互相辱骂,贾蕙菊以此为由放弃租住彭芳容的房子,为此,彭芳蓉与雍秀华互相辱骂,彭芳蓉之子彭毅为泄私愤,编造事实诬告陷害雍秀华为恶势力,意图利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机会进行诬告陷害。 “恶势力”的定义: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以下简称《意见》)第14条的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的基本特征:《意见》第14条同时指出,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在相关法律文书中的犯罪事实认定部分,可使用“恶势力”等表述加以描述。 雍秀华老人性格孤傲,无亲友往来,独自一人在南江生活,已经60岁,无任何违法记录,完全达不到“恶势力”的构成要件。如果,因为一位老人性格孤傲,言语偏激,非南江本地人,就被肆意欺辱、诬告陷害,这完全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与依法治国大相径庭。 彭毅是中共南江县纪委工作人员,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雍秀华老人独自一人在南江生活,绝非恶势力,却将诬告陷害雍秀华老人为恶势力的信件,于2018年11月15日寄往巴中市人民政府网站的书记信箱(信件编号:BZSJ20181115090704746)意图诬告陷害雍秀华老人。2018年11月17日15:01,彭毅又把诬告陷害雍秀华老人的相同内容发布在《麻辣社区》论坛-大话四川论坛-南江论坛,发表名为《南江县南江镇恶势力犯罪雍秀华》的贴文上,公然贬损雍秀华老人人格,破坏雍秀华老人名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综上所述,恳请严肃查处中共南江县纪委彭毅诬告陷害、侮辱雍秀华老人的犯罪事实,还社会以安宁,还守法公民以清白。 举报人:中华人民 2019年3月5日
彭毅诬告陷害信1
彭毅诬告陷害信2
彭毅诬告陷害信3
彭毅侮辱信1
彭毅侮辱信2
中共南江县纪委彭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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