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今年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的公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销售额由月不超3万元提高到10万元。由此,有人就认为,小额零星业务无需发票税前扣除的判断标准也随之提高至10万,真的是这样吗?同时正是因为对这个问题的思考,又引发了大家对起征点和免征额的新一番讨论。
实际上,针对小额零星业务无需发票税前扣除的范围适用什么标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进行了明确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关于增值税起征点的标准,在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关于减税降费疑难问题50答问中进行了明确:
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三条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这里的起征点金额是多少?是否按照公告2019 4号提高到月不超过10万元(季30万元)?
答:增值税起征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修改)第三十七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由以上可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销售额由月不超3万元提高到10万元,不能直接得增值税出起征点也提高到10万元的结论,从当前规定看,小规模纳税人月(季)度免税销售额与增值税的起征点有一定区别。
回答了这个问题,再回到起征点和免征额的问题上来。
在日常业务中,不少人习惯上把“免征额”说成”起征点“,但其实两者不管是在适用场景中,还是在计算方法上都截然不同。
首先在适用场景中,起征点在增值税中的应用比较多,比如按次纳税的,其单次销售额在500元以内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而免征额在个人所得税中的应用比较多,比如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即基本减除费用)为5000元。
其次在计算方法上,就起征点而言,当课税对象未达起征点时,不用征税;当课税对象达到起征点时,需要对课税对象全额征税。而容易与之混淆的免征额则大不相同。当课税对象低于免征额时,不用征税;当课税对象高于免征额时,从课税对象总额中减去免征额后,对余额部分征税。
点评:起征点、免征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而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的范围提高到10万元也并不意味者增值税起征点也随之提高。小额零星业务无需发票税前扣除的判断标准中的起征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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