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从2019年5月1日起,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继续逐年过渡,即2019年、2020年分别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55%进行核定,2021年恢复至60%;缴费基数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档次。
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或者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的规定,需按照川办发〔2019〕27号文确定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其缴费工资总额应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统一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统筹地区,继续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
个体参保人员符合《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补缴中断缴费年限情形的,可由个人选择以办理补缴手续时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100%为缴费基数,20%为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费筹资标准,继续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由政府代缴保费或支付缴费补贴的,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执行。
2019年计发有关养老保险待遇所涉及的职工平均工资(包括计算缴费指数所用职工平均工资),仍然采用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