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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最终解释权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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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7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常在商场搞活动的时候能看到,活动股则最后一条往往都会写着最终解释权归于某某所有,那么很多小伙伴对此不是很了解,那最终解释权是否合法?下面,让小编www.lawtime.cn/shanghai来帮助大家详细解答。
  一、商场最终解释权是否合法
  合法但“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是商场的声明属于格式条款。
  一方面商场将最终解释权予以保留,导致了获奖的不确定性,一旦出现纠纷,兑奖的实现完全取决于最终解释,商场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消费者只能任其“宰割”;
  另一方面商场具有最终解释权,等于说明商场既是行为的当事人,又是出现纠纷时的裁决人,一旦出现危及自身利益的情况,其公正与否可想而知。
  因此,不论是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还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二、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1、《合同法》第40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从法律角度来讲,“‘最终解释权’是一个涵盖多领域的比较复杂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终解释权、学术最终解释权、行政最终解释权以及民间最终解释权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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