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鑫磊123456789
链接: https://www.mala.cn/thread-15704934-1-1.html
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网友你好:
经查,投诉人梁剑林购买的剑阁县普安镇鹤鸣路瑞山·福元小区3幢4单元负一层4-(-1)-1号住房与该幢同单元一层原住户刘丕义(现住户为蒲启文先生,电话:13096112315),就刘丕义在其窗户外及梁剑林房屋天井上空安装防护栏是否影响采光问题发生过纠纷,经小区物业、社区、城管等部门协调无果,梁剑林于2015年4月向剑阁县人民法院提出采光权、日照权的民事诉讼,经法院判决:驳回梁剑林的诉讼请求。梁剑林不服判决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庭审广元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信访人反映的现住户蒲先生安装凸出墙面防盗窗并在此晾晒衣物是否构成违法建设的问题,县执法局咨询了住建方面的工作人员和法律顾问,表示:目前我国就居民安装防盗窗是否合法问题并无明文规定,只在各地方的相关政策规定中对临街面的住房门、窗安装防盗设施有过要求(安装平面防盗门、窗)。在该次事件中涉及的防盗窗安装位置位于小区内部并未临街建设,应当按照小区内的整体风貌及物业管理公司相关要求的范围内进行安装。经该局执法人员的现场查勘,该小区其它住户及其他与投诉人情况相近的住户均安装了凸型防护栏,该情况并不是个例存在。同时,在现场调查中,一楼住户蒲先生表示:安装防盗窗是因为房屋在一楼,容易出现盗窃情况,自己是为了家庭安全才安装的防盗窗,至于晾晒衣物只是在家中无人及下雨天时才在此晾晒。
鉴于以上情况,县执法局已告知并建议投诉人可向小区物业及住建部门再次进行核实,如对核实结果不服,可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剑阁县行政执法局
2019年9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