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节将至,大街小巷都挂起了五星红旗,但你知道吗,关于国旗的升挂和使用,法律上有着明确、严格的规定,正确地升挂国旗,不仅是对法律的遵守,也是爱国的体现。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合法合规地悬挂、使用国旗?
风吹雨淋的国旗谁来管?《国旗法》!
9月14日下午,一位网友在“南京人大”官方微信号评论区留言称,“平时看到挂的国旗有的被太阳晒旧了,有的被风刮坏了,还有的下雨时就在雨水里淋着,这些有人管吗?”随即,南京市人大回复该名网友,关于国旗的正确悬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说了算”!
记者通过走访发现,其实这名网友反映的情况在南京并不常见。
现在在南京的主城区,部分商家和小区外都已经悬挂上了崭新的国旗。悬挂形式也多样,有的是用旗杆竖直悬挂,有的则是固定在旗座上呈45度角上扬。
为了营造喜庆的节日气氛,在城市的一些主干道上,则由政府部门进行了统一布置。在秦淮区的部分路段记者看到,沿街商铺每隔5-8米左右就会安装一个旗座,机动车道旁的路灯上也悬挂有一左一右两面对称的国旗,远远看去十分整齐划一。
秦淮区五老村街道城管科科长张建忠告诉记者,这次辖区内安排统一悬挂的国旗从中秋节起将一直持续到10月20日。
针对悬挂国旗的规范性,城管工作人员以及社区网格员也会不断加强巡查提醒的力度。“第一不要影响行人的通行;第二国旗上不能有宣传、广告类型的东西在上边;第三尺寸、规格尽量跟街面、店面协调。我们也和店家建立了QQ群、微信群,如果哪边有遗失或者损坏,让他们及时跟我们联系,我们也会第一时间进行补充。”张建忠说道。
保护国旗 心中记好三个小诀窍
尽管网友反映的情况在南京并不普遍,但事关国旗非小事,为此人大代表们也纷纷行动起来。在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今年启动的市人大代表定向定点视察和检查工作中,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就组织市人大代表法制专业组,将《国旗法》的宣传贯彻情况作为了监督的重点。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魏从农介绍,南京市人大法制委对市人大代表提出了三个“随时随地”护国旗的小诀窍,将视察调研工作融入到日常生活中去,希望代表们以自己的身体力行影响周边人,进而推动全社会形成严肃对待国旗、正确悬挂使用国旗的意识:
“一是上班时了解下单位悬挂的国徽、国旗是不是规范;第二下班路上看一看街道两旁升挂的国旗是不是有污损、破损、褪色;第三回到家问一问小孩,学校有没有按规定升挂国旗。”
9月11日,南京市人大代表、南京市惠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总干事周飞祥就在回家路上发现,城区某幼儿园的国旗已经破旧不堪,便拍照片发到了工作群里。第二天,南京市司法局就协调相关部门,更换为崭新的国旗。
横挂还是竖挂?五角星应该在哪边?
此外,在调查中记者也发现,很多地方国旗的挂法不尽相同,有的是横挂,有的是竖挂。对此,记者查阅《国旗法》了解到,《国旗法》中并没有规定国旗只能横挂,只是规定“不要随意交叉悬挂或竖挂,更不得倒挂。有必要竖挂或者使用国旗反面时,必须按照有关国家的规定办理。”事实上,将国旗竖挂在灯杆上也比较常见,悬挂效果也更为美观。
不过仔细观察会发现,在灯杆上对称悬挂的两面国旗,有的是五角星向中间聚拢“面对面”,有的则是置于外侧“背靠背”。那么,五角星究竟应该“面对面”还是“背靠背”呢?
根据《国旗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据此,南京市城管局2018年出台的《关于利用路灯设施营造节日氛围、设置相关内容的管理规范》就规定,悬挂国旗时“五星”图案要向内侧灯杆方向。但也有城市“五星”图案是朝外的,目前全国还没有统一的规定。
众所周知,国旗是我们祖国的象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八条规定: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第十九条也明确: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所以,我们在外出或是参加什么活动如果需要购买小国旗的时候,一定要好好保管,合理地有尊严地使用。不乱丢国旗,不损坏国旗,如果见到随意损害国旗的人和事,要主动上前制止教育,用自己的行动来保护国旗,热爱国旗和捍卫祖国的尊严。
小国旗使用完后可以带回家妥善保管,壮美的国旗可以成为家中美丽的风景。
规范国旗悬挂,普及《国旗法》是关键!周飞祥代表介绍,走访中他发现一些单位升挂的国旗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褪色、破损、污损的现象,很多单位升挂的国旗长时间悬挂无人过问,这些与相关部门的重视不足、监管上的缺位、社会大众对《国旗法》知识的欠缺、以及厂家生产国旗质量低劣等都有很大关系。
对此,周飞祥建议,“《国旗法》方面的专家应鼓励公民个人规范升挂国旗,同时各级人民团体和群众自治组织比如共青团、村委会、居委会等应该发挥对公民个人升挂国旗的监督、教育和引导作用,以维护国旗的尊严。”
南京市人大代表汪旭东也表示,希望今后能不断加大普及宣传《国旗法》的力度,最好是专门的集中宣传,让每个人都能依法守护五星红旗,尽到爱护国旗的责任与义务。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三)外交部;(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七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八条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 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第十条 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第十一条 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三条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六条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七条 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十八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条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
国旗制法说明
(1949年9月2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
国旗的形状、颜色两面相同,旗上五星两面相对。为便利计,本件仅以旗杆在左之一面为说明之标准。对于旗杆在右之一面,凡本件所称左均应改右,所称右均应改左。
(一)旗面为红色,长方形,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一星较大,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三,居左;四星较小,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一,环拱于大星之右。旗杆套为白色。
(二)五星之位置与画法如下:
甲、为便于确定五星之位置,先将旗面对分为四个相等的长方形,将左上方之长方形上下划为十等分,左右划为十五等分。
乙、大五角星的中心点,在该长方形上五下五、左五右十之处。其画法为:以此点为圆心,以三等分为半径作一圆。在此圆周上,定出五个等距离的点,其一点须位于圆之正上方。然后将此五点中各相隔的两点相联,使各成一直线。此五直线所构成之外轮廓线,即为所需之大五角星。五角星之一个角尖正向上方。
丙、四颗小五角星的中心点,第一点在该长方形上二下八、左十右五之处,第二点在上四下六、左十二右三之处,第三点在上七下三、左十二右三之处,第四点在上九下一、左十右五之处。其画法为:以以上四点为圆心,各以一等分为半径,分别作四个圆。在每个圆上各定出五个等距离的点,其中均须各有一点位于大五角星中心点与以上四个圆心的各联结线上。然后用构成大五角星的同样方法,构成小五角星。此四颗小五角星均各有一个角尖正对大五角星的中心点。
(三)国旗之通用尺度定为如下五种,各界酌情选用:
甲、长288公分,高192公分。乙、长240公分,高160公分。丙、长192公分,高128公分。丁、长144公分,高96公分。戊、长96公分,高64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