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选调条件
(一)选调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奉公;
2.自愿在什邡服务年限不低于五年;
3.报名人员须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管理权限在组织人事主管部门的,须经组织人事主管部门同意;
4.具备两年及以上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人员)工作经历,且近两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含试用期“不确定等次”的考核结果);
5.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可放宽到40周岁;具备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可放宽到45周岁;
6.什邡籍在外工作人员、什邡机关事业单位在职(离退休)人员在外工作的配偶和子女、什邡规模以上企业负责人在外工作的配偶和子女,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
7.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及其后续修订标准;
8.职(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年龄、工作经历等时间的计算均截止报名开始第一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试用期未满的;
2.正在党纪、政纪处分期间,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3.按照有关规定,未满国家和地方规定最低服务年限或对选调有限制性规定的;
4.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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