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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普法教育01

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就是依法行政许可了的,期待广安市急救中心进行依法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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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9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许可的设定需要法律明确,或者一年以下的临时许可由国务院决定,《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就一部门规章,不能成为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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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19-10-19 18:14
广安市卫健委该行政许可的急救中心不许可,不该行政许可的拨打120调救护车违法滥许可,荒唐的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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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19-10-20 09:30
一天就能依法搞定的事,看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广安市人民医院何时能依法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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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19-10-20 21:40
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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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19-10-21 18:47
直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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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19-10-22 16:06
没得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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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19-10-23 14:54
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装聋作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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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19-10-24 09:11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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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卫应急字〔2019〕35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三级医疗机构,北京急救中心、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

  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相关要求,不断提高院前院内急救衔接效率,我委制定了《北京市院前院内急救衔接工作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原《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卫应急〔2017〕8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0月18日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急救衔接工作,保证急危重患者医疗急救服务的顺利开展,依据《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过程中涉及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院前与院内急救衔接是指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在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过程中,按照调度机构的调度,与院内医疗急救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和患者交接的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服务对象为一般急、危、重患者,及突发公共事件、传染性疾病、高危孕产妇、新生儿、“三无”人员(无身份、无家属、无经济来源)等特殊患者。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立与管理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平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调度机构职责:

  (一)根据患者病情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的能力,确定患者转送医院,告知院内医疗急救部门做好接诊准备;

  (二)启动院前与院内信息沟通渠道;

  (三)定期分析院前院内急救衔接情况为院前医疗急救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四)建立院前、院内信息互联互通机制,推动医疗急救、急诊信息数据开放融合、共建共享。

  第七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职责:

  (一)严格落实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及家属意愿的转运原则,将患者及时转运至具有相应急诊抢救能力的医疗机构,并对患者及家属做好解释工作,引导其树立科学合理的就诊观念;

  (二)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按照相关标准对患者病情进行充分评估并初步分级,第一时间向医疗机构传递急危重患者信息、病情等数据,其中胸痛、卒中、创伤、孕产妇、新生儿等五类患者依托相关流程,通过院前急救调度信息平台,或通过急诊专用绿色通道APP、即时沟通工具等方式与院内沟通,并及时提供患者信息;

  (三)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将患者转送至院内医疗急救部门,双方进行规范交接并签署院前院内患者交接单。

  第八条 医疗机构职责:

  (一)着力提升急危重患者的接诊能力,改善服务质量,通过急诊预检分诊分级,有效分流非急危重症患者,确保急危重症患者得到有效救治;

  (二)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原则及流程,对急危重症患者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救治,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抢救工作;

  (三)院内急诊科室至少保证急救周转备用平车1个,不得用于非危重症急救患者;

  (四)严格实行首诊负责制,禁止推诿患者及未经联系的危重症急救转诊行为。

第三章 交接规范

  第九条 医疗机构接到院前救护车转运的患者后,应尽快转移到备用平车,不占用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急救设施设备。危重症急救患者滞留在院前救护车担架上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分钟。

  第十条 一般急危重患者交接: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根据急危重患者现场情况将患者信息上报至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平台;调度机构根据患者信息和院内急救能力,确定转送医疗机构并与院内沟通;院内医疗急救部门及时接收患者诊疗信息,做好接诊准备,根据患者情况必要时与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沟通。

  第十一条 特殊患者交接: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为突发公共事件、传染性疾病、高危孕产妇、新生儿、“三无”等特殊患者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搜集现场情况及时报告调度机构,并将患者信息上传至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平台;调度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确定转诊医疗机构;向院内医疗急救部门告知特殊患者的具体情况,院内做好接诊准备。

  第十二条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将患者送至院内急诊指定区域,与值班医生、护士交接病情与治疗情况,双方签署院前院内患者交接单,并将其列入病历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三无”的急危重患者,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先行救治,不得因费用等问题拒绝救治。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医疗机构实施救治后,可以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申请经费补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和质量评估,指导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依托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质控数据,将院前院内衔接管理纳入医疗机构绩效管理,依据院前院内交接危重症急救患者过程院前救护车滞留时间超过10分钟的次数、因各种原因不能接诊危重症急救患者的次数进行累计扣分,定期通报。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不按照规定与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交接急危重患者信息或者拒不接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的急危重患者的,由市或者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院前院内急救衔接工作通报制度,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院前院内急救衔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罚款、行政处分,并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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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19-10-25 09:40
关于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指导意见川卫发〔2019〕44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局、中医药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分级诊疗工作的新部署,提升医疗资源和医保基金利用效率,促进医疗服务供需平衡,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现就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围绕区域分开,优化整合医疗资源

  聚焦省委“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发展战略,统筹布局成都“主干”与成都平原、川南、川东北、攀西、川西北经济区医疗资源,促进医疗服务协同发展,减少患者异地就医。做强成都“主干”,依托华西等品牌医疗资源,积极创建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充分发挥央属、省属医院辐射引领作用,打造国际化西部医学中心。统筹“五区”发展,立足“五区”医疗资源和疾病谱的特点,布局建设省级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升级完善远程医疗服务网络,组建区域内检查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等中心,逐步形成“基层检查、上级诊断”服务模式。在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同级医疗机构间以及医疗机构与独立检查检验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二、围绕城乡分开,做强县域医疗服务

  按照“县强、乡活、村稳、上下联、信息通、模式新”的思路,加快构建县乡一体化、乡村一体化的整合型医疗卫生体系。支持县级医院人才、技术、重点专科等核心能力建设,加强急诊、儿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等薄弱专科及紧缺专业临床专科建设,提升肿瘤、心脑血管疾病、感染性疾病、重大传染病等诊疗能力。以社区医院建设为重点,将更多临床应用成熟、安全风险可控的医疗技术下沉到基层,提升基层急诊抢救、常规手术、妇产科、儿科常见病、多发病等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投入、服务价格、医保支付、人事薪酬、绩效考核等政策,进一步激发基层动力和活力。加强全科医生和签约服务团队建设,完善签约服务内容和功能,将单一疾病治疗变为综合健康管理。鼓励公立医院在职骨干医师以及中级以上职称的退休临床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开设医生工作室,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并按规定获得合理报酬。(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三、围绕上下分开,落实大医院功能定位

  合理控制三级公立医院的总体规模和单体规模。各级卫生健康和医保管理部门要综合运用行政管理、绩效考核、医保支付和费用控制等措施,引导三级公立医院提高收治疑难疾病、危急重症占比,分流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患者。大型公立医院要落实诊治疑难重症的功能定位,完善控量提质措施,优先向医联体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留专家号源,合理控制医师日均工作量,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积极推进智慧医院建设,优化预约诊疗和导诊服务,解决患者看病的“堵点、难点”。落实单病种分级诊疗技术方案,将急性病恢复期患者、术后恢复期患者及危重症稳定期患者转诊至下级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分级诊疗,将养老机构内设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分级诊疗体系,积极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老年医疗照护、家庭病床、居家护理等相结合的服务模式。(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四、围绕急慢分开,完善慢性病诊疗管理

  完善120急救指挥平台,优化急诊服务流程,确保急诊患者就近、就优治疗。鼓励有条件的医院设置日间病房、日间治疗中心等方式,为患者提供适宜日间诊疗服务,逐步将日间手术纳入医保基金按病种付费范围。符合条件的三级医院要逐步扩大日间手术病种范围,提高日间手术占择期手术的比例,缩短患者等待住院和等候手术时间。加强慢性病患者规范化诊疗和管理,大型医院为慢性病患者提供精准诊断和治疗方案,基层医疗机构负责慢性病患者长期维持治疗和管理,畅通慢性病患者双向转诊渠道,统一医联体内慢性病药品目录,逐步建立患者用药长处方制度。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积极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负责)

  五、围绕合理就医,强化“三医”政策联动

  将科学就医纳入健康素养教育,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分级诊疗制度相关政策。各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导诊、分诊服务,积极开展健康处方、咨询门诊服务。完善医保政策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激励约束政策,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谈判协商机制,对大型医院收治疑难疾病、大病等在医保总额预算上给予支持,推动落实医院功能定位。完善医保差别化支付政策,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连续计算起付线,对下转患者不再重新计算起付线,对没有按照转诊程序就医的普通病、常见病患者合理降低报销比例。在国家医保局指导下,探索建立有利于理顺比价关系,优化收入结构的公立医疗机构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统一县域内上下级医疗卫生机构药物使用目录,保障下转常见病、慢性病及康复期患者用药需求。(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六、围绕服务协同,推进医联体建设发展

  按照“规划发展、分区包段、防治结合、行业监管”的原则,网格化布局组建医联体,加强医联体管理和绩效考核,防止大医院“跑马圈地”和“虹吸基层”。推动城市医联体规范有序发展,由市(州)三级公立医院牵头,联合二级医院、社区卫生、康复护理等机构,促进医疗资源共享、服务协同。将社会办医纳入医联体建设统筹安排,支持具备条件的社会办医院牵头组建医联体。加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推动行政、人员使用、资金、业务、绩效、药械统一管理,实行医保“一个总额”,在医共体内共济调节使用总额指标,具体指标在医共体内分配应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适当倾斜,配套完善医共体医保考核办法,把分级诊疗相关指标纳入考核范围。建立“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提高紧密型医共体自我管理的积极性。逐步扩大纳入医保支付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和针灸、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范围,鼓励提供和使用适宜的中医药服务。推动各类专科联盟规范发展、补位发展,提升重大疾病救治能力。(省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负责)

  七、围绕便民惠民,规范双向转诊服务

  各级医疗机构要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双向转诊工作,制定合理的转诊流程和内部制度。实行转出医疗机构负责制,对符合转诊条件的患者,转出医疗机构应主动与接收医院联系,负责预约转诊事宜,确保患者有序转诊,得到及时合理治疗。上级医院要为下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转患者优先提供接诊、检查、住院等服务,优先满足转诊所需的专家、专科门诊等号源。对向下转诊患者,上级医院要提供患者在住院期间的诊治信息和后续治疗方案。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合作、医院参与的原则,依托省、市、县三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加快建立双向转诊系统。省级开发公益性的全省预约转诊公共服务平台,与市、县分级诊疗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预约诊疗、双向转诊等信息化、便捷化。(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八、围绕引育留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完善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政策措施,统筹使用县域卫生事业编制,探索岗编适度分离管理模式,基层卫生人员实行县招乡用、乡聘村用,促进人才向基层流动。推进城市三级医院与深度贫困县县级医院建立紧密型医疗联合体,以人才和技术帮扶为重点,提升深度贫困县医疗服务能力。实施深度贫困县人才振兴工程,加大医学生定向培养、医务人员在职培训、卫生人才招引等工作力度,壮大深度贫困县卫生人才队伍。引导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步建立村医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医疗卫生三级联动帮扶机制,大力推行“市帮带县”“县帮带乡”“乡帮带村”,促进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全面提升。(省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负责)

  九、围绕履职尽责,完善监督考核机制

  全面落实《关于印发分级诊疗试点工作考核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7〕54号)的要求,以市(州)为单位开展分级诊疗考核评价,作为医改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以推动分级诊疗和强基层为重点,建立健全城市医联体和县域医共体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分级诊疗考核评价结果运用,与区域医疗中心设置、重点专科评审、医保总额、医院评审等挂钩。(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负责)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9年9月26日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19-10-25 20:25
有法不依

发表于 2019-10-25 20: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19-10-26 13:24
有乱制乱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19-10-27 12:30
依法行政不是一句口号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19-10-28 15:21
市卫健委带头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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