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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杂谈] 职工工会“年节”也应做到“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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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8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4年7月全国总工会下发的《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员工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2015年初,又下发了《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经费来源:当会费不足时,基层工会可以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弥补
“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而许多基层工会组织却歪曲了“年节”的初衷,把“年节”当成是额外发放福利待遇的一笔收入。
正常的职工福利要保证和落实四川省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对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以及用工会经费对工会会员过生日进行慰问,要遵循依规依纪、严格规范、量入为出、合理适度的原则。鉴于四川省工会实际情况,国家法定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慰问品和对会员本人的生日慰问,每位会员年均总额控制在1500元以内。真正落实国家和基层工会政策。
工会经费的使用,既要符合厉行节约的要求,又能更好地履行为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服务的职责,坚决不触政策“红线”、不越制度“底线”。基层工会组织可以用现金或实物形式,对因参与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给予补助,但是发放的标准应参照当地工作餐的标准,并符合中央和本地区、本行业和本系统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相关规定。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用工会经费搞请客送礼等活动;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以及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都不能算是正常的职工福利,而是违规使用,理应受到杜绝。基层工会应该让“年节”真的做到“廉洁”。(文/冯帛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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