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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新闻] 达州孤寡老人车祸身亡,5万元遗产谁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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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6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和财富的不断积累,以及因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引发出的更为复杂的社会关系,遗产继承纠纷频频发生。


从小被收养的大竹男子黄某因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围绕黄某留下的一笔遗产,黄某的亲侄女与黄某养父母的女儿一度对簿公堂。



遇车祸老人身亡 留遗产发生纠纷

家住大竹县的男子黄某从小被范某夫妇收养,范某夫妇育有一女范某某。随着时间的推移,黄某的养父母、亲生父母及亲生兄妹相继去世,且黄某无配偶和子女。


事后,黄某某及其丈夫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应承担黄某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及车主赔偿自己为黄某垫付的各项费用5万余元,人民法院支持了黄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履行了相关赔偿义务,但肇事车主因无赔偿能力,暂未履行赔偿义务。


经查,黄某生前在银行还留有存款5万余元,黄某某先后于2013年8月7日、19日领取了3万余元。谁料范某某得知此事后,以黄某某侵犯了其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法定继承纠纷诉讼主张其继承权,要求黄某某及其丈夫返还继承的全部遗产。




法定继承虽有序 传统美德受保护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被收养后,他与其亲生父母的父母子女法律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起已被消除,黄某与黄某某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享有法定继承权。但在本案中,黄某某及其丈夫虽然对黄某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二人对黄某的照顾、安葬行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仅在道义上该受到鼓励和提倡,在法律上也应适当分得遗产。



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内容,黄某某及其丈夫可以适当分得遗产。为此,人民法院在判决时据实扣除了黄某某及其丈夫共同垫付的安葬等费用开支后,还酌定判决他们二人适当分得黄某部分遗产1万余元,最后由与黄某形成养兄弟姐妹关系的范某某依法继承黄某的剩下遗产。至此,本案得以圆满完结。

(来源:达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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